各医疗卫生机构,各镇、街道财政分局:
为了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要,加强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强化医疗收入监督检查,有效防治虚假医疗票据,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根据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市卫生局转发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实施《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常财综[2013]30号)的通知以及国家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新北区医疗收费票据的印制、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常州市新北区社会事业局 常州市新北区财政局
201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