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滨江经济开发区安全管理部门:
现将《2015年新北区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辖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新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4月3日
2015年新北区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和常州市安监局有关加强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的要求,深化我区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有效控制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逐步完善职业卫生监管长效机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经研究,制定2015年全区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一、治理范围
今年重点在船舶修造和铸造、冶炼企业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其次,对木质家具制造、电子产品制造、皮革箱包及制鞋、铅酸蓄电池生产、水泥制造、石材加工等行业企业专项治理工作开展“回头看”,重点针对治理中未达标企业,以巩固治理成果。
二、治理目标
通过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治理,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进一步增强,提高企业职业危害项目申报、三同时、现状评价、检测、监护覆盖率,消除和减轻职业病危害,杜绝各类职业病危害重大事故和重大影响事件的发生。
三、治理内容
1、摸清船舶修造和铸造、冶炼企业的数量、生产规模、从业人数及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等基本情况,督促企业通过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完善相关申报数据。同时,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好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根据现状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落实企业整改措施,消除职业病危害。
2、结合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要求,对木制家具制造、水泥制造、电子产品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皮革箱包制鞋、石材加工等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回头看”。在几年来治理基础上查漏补缺,全面分析掌握上述六类重点行业企业数量、规模以及职业病危害现状(包括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情况等)。在上述六类重点行业企业中,针对以前尚未开展或未完成职业病危害治理的企业,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最终达到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要求。
3、要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要求,参照江苏省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基本要求,督促企业建立并层层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依照有关规定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并公布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大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的投入,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监督其正确佩戴与定期更换;加强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确保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强化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依法履行职业病危害后果告知义务;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对健康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的标准要求,依法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岗中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并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四、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3月-4月)治理启动阶段
各辖区安全管理部门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治理工作计划,通过动员培训,将上级精神传达、部署到有关企业。明确整治目的、标准、方法和措施等。
第二阶段(5月-8月)指导查纠阶段
在辖区范围内,摸清船舶修造和铸造、冶炼企业基本数据,及职业病危害现状,向企业告知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内容、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要求。向企业下发《江苏省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基本要求及自查情况表》(附表1),指导、督促企业自查自改。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治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人员对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状况进行认真的分析评估,找出职业病防治的薄弱环节和关键控制点,全面排查治理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
进一步摸清木质家具制造、电子产品制造、皮革箱包及制鞋、铅酸蓄电池生产、水泥制造、石材加工等行业企业名单、规模及职业病危害现状,按照江苏省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基本要求,填写《重点行业企业基础建设情况统计表》(附表2)。认真检查前期发放限期整改指令的落实整改情况,防止反弹回潮。对于新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的企业,各企业对照《江苏省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基本要求及自查情况表》(附表1)开展自查自改。8月15日前企业完成《江苏省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基本要求及自查情况表》(附表1)填报,并报所在辖区安全管理部门,各辖区安全管理部门报至区安监局监管处。
第三阶段(9月至10月)检查督查阶段
各辖区安全管理部门要结合职业卫生执法检查、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借助职业卫生专家和技术服务机构力量,深入企业检查指导,解决突出问题,逐项检查治理落实情况。于10月20日前,完成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对未达到基础建设要求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按期复查,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企业依法查处。
第四阶段(11月)全面总结阶段
各辖区安全管理部门全面总结专项治理工作,分行业分析职业病危害现状,包括主要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危害程度,存在问题。提炼好的经验做法,提出工作建议。要于11月20日前,将专项治理情况有关报表(附件2、3)一并报送区安监局监管处。
五、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木质家具制造、电子产品制造、皮革箱包及制鞋、铅酸蓄电池生产、水泥制造、石材加工、船舶修造和铸造、冶炼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是全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各辖区安全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职业病防治工作基础薄弱问题,切实加强领导,集中力量破解某个领域突出问题,指导、督促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二、要严格治理标准。国家职业卫生方面的强制性标准是刚性规定,各辖区安全管理部门、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都要严格执行,防止打擦边球。要把专项治理的具体内容和关键环节作为监督检查重点内容,并按照国家总局、省局、市局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的具体要求进行逐项对照检查验收,不符合要求的问题及时指出,比照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督促企业保证整改措施、资金、责任、时限、和预案的“五落实”。坚决杜绝走过场,确保治理成效。对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三、要加强监督检查。各辖区安全管理部门要深入企业一线,大力宣贯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加强基层检查和指导工作,充分发挥职业卫生专家作用,树立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工作。区安监局将结合职业卫生执法检查、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对各辖区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抽查、督查,并作为年度职业卫生工作考核内容。各辖区安全管理部门要加强信息报送,按时将相关情况上报区安监局监管处。
附表1:江苏省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基本要求及自查情况表
附表2:重点行业企业基础建设情况统计表
附表3:江苏省职业病危害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
附表1:
江苏省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基本要求及自查情况表
企业名称(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类 别
项 目
基本要求
自查情况
一、责任体系
1、责任制度
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以文件形式明确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的职业病防治职责和义务,以及领导机构、相关管理部门、劳动者岗位责任制等。
二、规章制度
2、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共13项,详见《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十一条。
三、管理机构
3、管理机构
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以文件形式明确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
4、管理人员
职业病危害严重或劳动者超过100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详见《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八条。
5、管理档案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共12项,详见《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四条。
四、前期预防
6*、危害申报
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重要事项变更时及时进行变更申报。依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
7*、三同时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要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预评价报告、设计专篇、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并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程度,报安监部门备案、审核、审查和防护设施竣工验收。依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
8、转型升级
新建、扩建企业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现有企业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调整优化生产工艺,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及改造,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确保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或者浓度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9、合同告知
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10、用工管理
企业外包、分包等劳务合作时,不得转嫁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加强劳务派遣用工和临时用工的职业卫生管理,落实劳动合同告知、职业健康监护与个体防护用品发放等措施。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
五、工作场所管理
11*、合理布局
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粉尘、高毒物质岗位与其他岗位隔离,接触有毒有害岗位与无危害岗位隔开;有毒物品和粉尘的发生源布置在操作岗位下风侧),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第十一条、《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
12、危害告知
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
13、危害警示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参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和《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
14、报警装置
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法》第二十六条、参考《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33)。
15、急救设施
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冲洗设备;放射工作场所配置安全连锁与报警装置。一般有毒作业场所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作业场所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等职业卫生标准。
16*、危害检测
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
17*、现状评价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较重的企业要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等工作。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
六、防护设施
18、设施有效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台账。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齐全、有效,通风、排毒、除尘、减震、降噪等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处于正常适用状态,并得到及时维护和定期检测。
七、个人防护
19、用品配备
按规定为劳动者配备和及时更换符合职业病防护标准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参考《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江苏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2007版)》
20、使用管理
做好个人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记录。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十六条。
八、教育培训
21*、负责人
培训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22、 劳动者
对上岗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定期对在岗期间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九、健康监护
23*、健康检查
按照规定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及时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
24*、监护档案
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应包括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资料。详见《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第十九条。
十、应急管理
25、应急管理
对存在急性中毒风险的,要建立健全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维护应急救援设施,并保证其完好,定期演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及时向所在地安监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说明:标记*为关键项,其它为一般项。关键项必须全部合格,一般项80%(13项)以上要基本符合要求,可以认定为基本达到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要求。没有达到要求的,要采取针对性措施,认真对照整改,限期完成整改任务后,一式3份,一份上报辖市(区)安监局,一份上报乡镇(街道)开发区安监部门,一份企业留存备查。
自查时间: 年 月 日 自查人签字: 企业负责人签字:
附表2:
重点行业企业基础建设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2015年 月 日
序号
所属行业
企业名称
地址
主要负责人
联系方式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是/否)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是/否)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是/否)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
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人数
参与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人数
是否达到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要求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注:行业领域:①船舶修造、②铸造冶炼、③木质家具制造、④电子产品制造、⑤皮革箱包及制鞋、⑥铅酸蓄电池生产、⑦水泥制造、⑧石材加工、⑨其他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表3:
江苏省职业病危害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行业领域
现有企业数
“六个100%”完成情况
查处情况
申报企业数
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企业数
三同时开展情况
现状评价企业数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企业数
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企业数
罚款
(万元)
停产整顿(家)
提请关闭(含取缔非法)(家)
新、改、扩技术改造、引进项目数
三同时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项目数
填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