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北区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罐区
专项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道、滨江经济开发区安管部门,各相关生产经营单位:
根据省安监局《关于下发<全省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安办[2015]61号)和区安委办《关于印发<全区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常新安[2015]10号)等文件精神,决定从即日起至2015年9月底,在全区组织开展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现将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和当前正在开展的石油化工企业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等工作,一并贯彻落实。
附件:1.新北区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工作
方案
2.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基本情况调查表
3.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名录清单
4.基本情况汇总表
常州市新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8月17日
附件1
新北区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罐区
专项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
一、 检查范围
全区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储油、储气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罐区及危险化学品仓库
二、 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安全大检查采取企业自查自纠,区、各镇(街道)、滨江经济开发区安管部门按照分类分级监管的原则进行检查。
(一)企业自查自纠。各化工和罐区管理企业要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号)、《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和本通知的要求,制定罐区安全检查表和检查方案,开展全面彻底的自查、整改工作,并建立健全本企业罐区安全管理台账。所有罐区企业要在8月底前完成自查工作,并于8月25日前向各镇(街道)、滨江经济开发区安管部门报送《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件2)和自查完成情况的书面报告。
(二)区安监局检查督查。区安监局组织检查小组对辖区内红色等级企业的罐区及仓库进行安全检查,同时对橙、蓝色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按20%的比例进行抽查,并对各镇(街道)、滨江开发区安监部门的检查工作进行督察。
(三)各镇(街道)、滨江开发区安监部门检查汇总。负责对辖区内橙、蓝色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其他化工、危险化学品罐区、仓库进行检查,收集《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基本情况调查表》,并汇总《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名录清单》、《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4)于2015年9月13日前上报区安监局执法大队。
三、 重点检查内容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石油化工企业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5〕43号)中要求的重点排查整治内容。
2、罐区日常管理情况,包括罐区管理制度制定、特殊作业管理、设备设施定期检查,倒罐、清罐、切水、装卸车等环节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储罐脱水、装卸过程中,作业人员是否在作业现场;是否经倒空置换、处理合格、系统隔离后在储罐本体及附件进行动火作业;是否经办理受限空间作业票证后进入储罐内作业;储罐是否超温、超压、超液位、管线超流速操作;罐区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报警时,岗位人员是否到现场确认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是否在储罐或与储罐连接的管道内添加强氧化、易聚合、强腐蚀等可能发生剧烈化学反应的物质。
3、夏季“四防”(防雷、防火防爆、防汛、防高温)措施以及应急物资储备落实情况。
4、符合现行设计规范要求情况;是否经工艺变更许可后改变储罐设计使用条件;储存温度下饱和蒸汽压大于或等于大气压的物料是否采用压力罐储存;吸取事故教训,对设计进行复核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情况。
5、防泄漏和防腐蚀措施落实情况、防火堤和防火隔堤设置情况;储罐根部阀和紧急切断阀设置和运行情况。
6、仪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情况,包括液位、温度、压力监测仪表设置和运行情况,油罐液位超高报警和自动联锁装置设置和运行情况,油罐超低液位自动停泵措施设置和运行情况,大型、液化烃及剧毒化学品储罐是否设置远程紧急切断阀,可燃、有毒、有害气体泄漏和火灾自动检测及报警系统的配置和运行情况。
7、电气系统的管理情况、现场电气设备的防爆措施落实情况、应急电源配备情况。
8、避雷、防静电设施的配置及定期检修、检测情况。
9、原油储罐浮顶密封完好情况,一、二次密封之间可燃气体是否超标。
10、相邻罐区防止事故相互影响的措施落实情况。
11、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的管理及危险化学品定点、分类等规范存放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严格按照市、区工作部署和本方案要求,第一时间把上级要求传达到基层及辖区内所有相关企业。要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把督查企业开展隐患自查自纠的责任、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并做到“三个全覆盖”。
(二)严格自查自改,及时消除隐患。各罐区企业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对罐区进行全覆盖的安全检查,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不留死角,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整改,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落实事故防范措施,落实责任,限期整改。对不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规定的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和控制措施要求的,要立即组织整改。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行政执法。各地要在企业开展自查自纠的同时,各镇(街道)、滨江开发区安监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要亲自部署并参与有关检查督查活动。对企业自查中上报的问题,要明确责任,督促企业和责任方迅速整改到位,抓好跟踪督办。对检查和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责令企业立即整改;暂时无法消除的隐患,要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能保证企业生产运行安全的,要责令其立即停产。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的、对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要严格依法查处。
(四)坚持统筹兼顾。各镇(街道)、滨江开发区安监部门要把专项行动与当前正在开展的石油化工企业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以及近年来行业安全监管主要目标和任务结合起来,坚持统筹兼顾,做到同步推进、同步抓好落实。通过专项行动进一步督促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让企业法定代表人真正感受安全生产的强大压力,自警自省,主动作为,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提高企业安全保障能力。各地要坚持标本兼治,紧紧抓住薄弱环节和共性问题,研究制订长效措施,夯实安全生产监管基础,推动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各镇(街道)、滨江开发区安监部门按照全区统一部署,将《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基本情况调查表》于2015年8月26日前上报区安监局执法大队,并于2015年9月13日前将《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名录清单》和《基本情况汇总表》上报区安监局执法大队。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