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规范业务操作行为,控制自由裁量权力运行,防范投资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常州市审计局建设工程审计重大事项集体审议办法(试行)》(常审发[2015]30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是指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资产、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公益性资金建设的项目,或未全部使用上述资产(资金),但上述资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事项主要指: (一)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没有相应规定的事项。 (二)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难以形成明确结论的事项。 (三)相关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事项。 (四)相关合同中的约定与法律、法规和文件相抵触的事项。 (五)被审计单位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者根据提供的证据审计人员难以作出明确判断的事项。 (六)相关单位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事项。 (七)审计组成员难以取得一致意见的事项。 (八)受专业、技术等因素制约难以作出明确判断的事项。 (九)复审、抽查中对初审结果有重大疑问的事项。 (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有明显分歧的事项。 (十一)与项目审计有关的重大变化或调整事项。 (十二)其他需要集体审议的事项。 第四条 审计人员认为发现的事项属于重大事项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组组长报告,并填写重大事项集体审议申请书(见附件1)。 第五条 审计组组长收到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召开审计组会议,对相关事项进行初步核实,并作好讨论记录(见附件2)。 第六条 审计组会议讨论申请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事项,并报分管领导审定。认为不属于重大事项的,审计组可终止后续程序,审计组讨论意见作为对该事项的初审结论;认为属于重大事项的,启动集体审议程序。 第七条 集体审议采取业务会议的形式进行,会议由分管领导负责召集。 第八条 集体审议参加人员为分管领导、审计组相关人员、相关处室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律师等人员参加会议。 会议也可邀请工程项目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在集体审议时可对审议事项进行陈述,但不参与决策。 第九条 集体审议时审计组应详细记录参会人员发表的意见和理由,并形成重大事项集体审议记录(见附件3),分管领导根据各参会人员的意见决定审议意见。 集体审议后,审计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起草集体审议意见书(见附件4),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并作为重大事项审议结论和形成审计意见的依据,存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十条 集体审议意见书代表审计机关对该重大事项的最终处理意见,原则上审计组不得随意调整、变更。 但如审议事项事后发生重大变化,或涉及单位对审议事项提供合法、充分、有效的新证据的,审计组可重新申请启动集体审议程序。 第十一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特别重大事项,分管领导可提请召开局长办公会进行研究、决策。局长办公会形成的会议纪要作为特别重大事项审议结论和形成审计意见的依据,同时存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十二条 对在集体审议中发现或确认的重大违纪违法行为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应依法作出审计处理处罚或移送处理。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对重大事项瞒报、擅自处理的,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