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小霞:
你于2014年12月23日递交的《关于设置常州牙美口腔门诊部的申请报告》收悉。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同意设置常州牙美口腔门诊部。请收到此批复后,按要求及时向我局提交材料。
此复。
常州市新北区社会事业局
2015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