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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于2015年3月30日递交的《关于常州朝阳门诊部变更名称的申请》收悉。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同意你单位变更为常州锦医堂医疗门诊部。请收到此批复后,按照新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关事项进行筹建。
此复。
常州市新北区社会事业局
201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