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滨江安居置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二○一五年十月十六日报来的《项目变更申请》等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项目变更事项明确如下:
一、变更项目建设主体。根据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环评修编意见和你单位申请,同意项目建设主体由“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人民政府”变更为“常州滨江安居置业有限公司”。
二、除前述变更外,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总投资等原项目批复内容和有关要求不作变更,仍按我局常开经计〔2013〕89号文执行。
特此批复。
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常州市新北区经济发展局
2015年10月16日
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发局
常州市新北区经济发展局 2015年10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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