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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报来的《新桥镇新景花苑四期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了建设生态宜居的现代化新城区、改善人居环境,同意你单位按规划在常州市新北区实施新桥镇新景花苑四期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
二、该项目位于常州市新北区新桥镇天合路以南、云台山路以东、新龙八路以西、云河路以北地块,建设用地面积5.5323公顷,总建筑面积102802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82706平方米,包括住宅建筑面积77914平方米,公建配套建筑面积4607平方米(含社区服务中心、物业管理、小区变等),架空层建筑面积185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20096平方米。项目配套道路用地面积6184平方米,长1705米;同步建设污水管2263米,雨水管2210米,供电管线1090米,燃气管线1705米。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住宅及配套等。
三、该项目总投资39235万元,所需资金自筹解决。
四、因项目内容变更,原常开经计〔2015〕114号文相关内容以此批文为准。
五、该项目为依法必招项目,必须依法招标;招标公告应当按规定在依法指定的媒介上公开发布。项目单位应尽快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报我局审批。项目单位在办结规划、环保、国土、安监、建设、档案等各类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特此批复。
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常州市新北区经济发展局
2015年11月5日
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发局
常州市新北区经济发展局 2015年11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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