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新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州市新北区党政办公室
2015年3月24日
新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4
1.1编制目的...........................................4
1.2编制依据...........................................4
1.3适用范围...........................................4
1.4工作原则...........................................4
2组织体系与职责.......................................5
2.1组织体系...........................................5
2.2领导机构...........................................5
2.3应急指挥机构.......................................6
2.3.1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6
2.3.2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6
2.3.3各成员单位职责...................................6
2.3.4日常工作机构.....................................8
2.4技术支撑队伍.......................................8
2.4.1专家组...........................................8
2.4.2应急监测队伍.....................................9
2.5应急处置队伍.......................................9
2.6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9
3预防与预警机制.......................................9
3.1信息监测..........................................9
3.2预防工作..........................................10
3.3预警与措施........................................10
3.3.1预警分级........................................10
3.3.2预警发布与解除..................................11
3.3.3预警措施........................................11
4应急响应............................................12
4.1响应机制..........................................12
4.2应急响应程序......................................12
4.3指挥与协调........................................13
4.4分级响应..........................................13
4.4.1蓝色预警应急响应................................13
4.4.2黄色预警应急响应................................15
4.4.3橙色预警应急响应................................16
4.4.4红色预警应急响应................................18
4.5信息公开..........................................20
4.6应急终止..........................................20
5应急保障............................................20
5.1组织保障..........................................20
5.2装备与通信保障....................................20
5.3纪律保障..........................................20
6附则................................................21
6.1名词解释..........................................21
6.2预案修订..........................................21
6.3实施时间..........................................21
附件1................................................ 22
附件2................................................ 23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区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常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常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新北区范围内已经出现或将于未来1天内出现不利气象条件、大气污染物聚集、秸秆焚烧、外来沙尘入境等,导致或可能导致大气质量持续恶化的重污染天气情况。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中,要高度重视人的健康权,始终把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放在首位,积极宣传防护知识,指导群众做好自我防护。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的监管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提高对重污染天气的防范和应对能力。
(2)统一领导,分工协作。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个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努力。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体制,严格划分相关部门职责,明确任务,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积极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强化部门之间的协同联动,充分发挥重污染天气应急力量的作用。
(3)加强预警,提前响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与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快速高效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依法实施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维护公众合法权益,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对潜在的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属地管理,社会参与。各镇、街道应认真负责本区域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应充分体现应急工作的社会性,及时公布大气质量信息,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号召社会各界行动起来,积极自主减排;尤其是大气污染源重点排放单位要强化自身主体责任,主动减排,共同承担防治大气污染的社会责任。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区本级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体系是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领导机构、应急指挥机构、应急处置队伍组成。
领导机构为区政府。
应急指挥机构为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
应急处置队伍依托相关机构和单位组建。
2.2 领导机构
区政府是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本区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2.3 应急指挥机构
2.3.1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应急指挥部是区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党政办副主任(应急办主任)和区环保局局长担任。
应急指挥部由区党政办、区环保局、区监察局、区委宣统部、区经发局、区财政局、区城建局、区社会事业局、区农业局、区公安分局、各镇(街道)等单位为成员。成员单位根据处置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职能处室负责人为联络员,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2.3.2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区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建立和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与应急响应机制和部门协作联动机制;负责组织制订、修改完善本预案;在发生或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负责指挥、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决定应急响应的启动和解除;承担区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它事项。
2.3.3 各成员单位职责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各专业领域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区环保局:负责建立、完善本地区重污染天气的预防、预警体系并向市环保局申请监测;配合区经发局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提出全区限产、停产减排企业建议名单,监督区管企业落实减排措施;指导和督促各镇加强秸秆禁烧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对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督查。
区党政办:负责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应急指挥通信畅通。
区委宣统部:负责牵头协调各类媒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的相关信息发布和舆论宣传工作;及时提醒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大力宣传健康防护知识,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识并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倡导社会各界自觉参与污染减排。
区经发局:负责会同区环保局监督区管重点企业实施限产、停产减排措施;负责组织相关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负责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体系、应急物资储备列入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区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能力建设和应急处置所涉经费的保障及管理工作。
区城建局:负责监督和落实各类房屋建设、拆迁和工程工地扬尘污染防控措施,责令建设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负责监督和落实园林景观工程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控措施;扩大城市园林绿化面积;负责监督和落实道路扬尘污染防控措施,加强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作业;加强对渣土车运输的管理,增加夜间施工执法检查;负责督促和落实禁止露天烧烤、露天焚烧垃圾和杂物等行为;负责监督和落实港口、码头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控措施。
区社会事业局: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重污染天气防护知识的宣传,组织本区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在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实施减少或停止体育课、早操、课间操以及户外活动等措施;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开展防止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防病知识宣传;指导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医疗救治;负责组织评估重污染天气所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
区农业局:负责制定植树造林规划,扩大植树面积,提高城区及周边防风固沙能力,减少扬沙起尘天气。
区公安分局:负责落实机动车限行、交通管制等措施;负责督促落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
2.3.4 日常工作机构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主任由区环保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区应急指挥部的规定和决定。
(2)负责重污染天气事件信息的接报和处理,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3)具体负责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事件的预警和处置工作,联系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预案规定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4)负责编制、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做好相关培训、演练工作。
(5)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4 技术支撑队伍
2.4.1 专家组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由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熟悉大气监测、生态环境保护、大气质量评估,以及应急保障、环境恢复和相关法律、专业知识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主要职责:研究分析本地区重污染天气的成因、现状和发展趋势,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参与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参与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效果的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完善的建议;必要时直接参加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处置工作。
2.4.2 应急监测队伍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托市环境监测站及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组建重污染天气应急监测队伍,搞好应急监测,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2.5 应急处置队伍
区应急处置队伍由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专业应急队伍组成。主要职责:落实本成员单位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中担负的职责,降低、控制、清除大气污染源;对大气质量进行监测,参与对大气污染的成因、程度、等级、时间跨度、危害范围的判定和预测,对污染区域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出建议并按要求组织实施;及时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大气污染的检测结果、事态发展和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处置效果等情况。
2.6 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应对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的防范、监督和管理。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体系及其职责,由区政府参照本预案确定。
3 预防与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
(1)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要积极申请开展大气质量信息、常规大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对本地区近年来大气污染数据、重污染天气事件发生的时段、频率、持续时间、污染来源及成因,大气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排放差别,以及本地区所处的地理位置、地形条件、气象状况、人口密集的程度、环境敏感点和大气污染源的分布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从中找出规律和成因,提高预测预判能力。
(2)配合市布设大气质量监测网点,充分利用大气监测系统,按照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对大气质量状况实施全程监测。
3.2 预防工作
(1)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开展重污染天气的预防工作。要积极开展大气质量风险防范检查工作,依法对容易引发大气污染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要统筹协调与重污染天气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突发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重污染天气;要统筹安排应对重污染天气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
(2)环保部门要开展大气污染源调查工作,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源的种类及分布情况,加强对重大大气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明确所属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的防范职责。
3.3 预警与措施
3.3.1 预警分级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和环保部《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将预警从低到高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4个级别,红色为最高级别。
(1)蓝色预警
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200以上,且气象预报未来1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2)黄色预警
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在300以上,且气象预报未来1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3)橙色预警
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在400以上,且气象预报未来1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4)红色预警
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在450以上,且气象预报未来1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3.3.2 预警发布与解除
区应急指挥部根据市应急指挥部发布的预警指令,发布开始或解除预警和应急的信息。
对经审核通过后的预警信息,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委宣统部,通过电视、手机短信、区政府办公自动化信息平台等方式统一发布。
3.3.3 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区应急指挥部按相关程序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市应急指挥部预警级别,下达启动本预案指令。
(2)根据市应急指挥部预警级别,分别通过政府官网、微博以及电视、报纸、广播、手机短信等向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应采取的自我防护措施,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提醒易感人群落实防护措施。
(3)向各成员单位下达指令,进入应急状态,采取相应预防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机制
区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响应与预警同步启动,即启动预警的同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措施。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后,各成员单位立即采取相应的污染应急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要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提出支援请求,由上一级政府作出应急响应。
4.2 应急响应程序
红色、橙色、黄色、蓝色预警由市应急指挥部发布,区政府及其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单位按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在进行应急响应时,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开展以下工作:
(1)按规定迅速启动应急预案;
(2)立即开通与市应急指挥部的通讯联系,及时掌握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和大气污染的事态发展情况;
(3)立即召集专家组、应急监测队伍、应急处置队伍分析情况,研究应对措施,提供应急处置的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
(4)协调组织专家组、应急监测队伍、应急处置队伍现场指导应急指挥工作,必要时调集周边的应急队伍、物资、装备实施增援。
4.3 指挥与协调
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应急行动的原则和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4)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协调周边区域做好防护准备;
(5)根据现场大气监测结果和市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及时调整应对措施;
(6)及时向区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4.4 分级响应
区政府应依据应急预案要求,组织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采取应急响应措施。根据不同的大气污染等级,采取分级响应措施。
4.4.1 蓝色预警应急响应
根据市应急指挥部应急指令,及时启动蓝色预警应急预案,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具体应急措施如下:
1.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宣统、卫生等部门组织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
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
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区社会事业局(教育文体局)指导和督促中小学和幼儿园减少户外体育课及户外活动。
3.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宣统等部门组织发布以下建议信息:
公众尽量乘坐公交车辆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减少能源消耗,节约用电;
施工工地和堆场加大洒水降尘频次,对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减少扬尘污染物。
4.区经发局督促企业通过提高治理设施运行效率、降低重污染生产工序、生产负荷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20%以上;燃煤、火热电企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使用低硫煤;10吨/小时以上锅炉使用低硫煤,降低生产负荷20%以上;提标改造或整治任务未按期完成的企业停止相应污染工序的生产作业。
5.区环保局督促重点排污企业立即启动各自应急预案,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加强对重点大气污染源和农作物秸秆焚烧的巡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不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的排污企业责令立即停产整顿。
6.区城建局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并在原有频次上增加1次机扫和1次洒水;禁止露天烧烤,禁止焚烧垃圾和杂物。
7.区公安分局加强监督管理,规定区域内严格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4.2 黄色预警应急响应
根据市应急指挥部应急指令,及时启动黄色预警应急预案,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做好大气污染的监测预测工作。具体应急措施如下:
一般人群避免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如不可避免应采取防护措施。
2.区社会事业局(教育文体局)指导和督促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体育课。
施工工地和堆场加大洒水降尘频次,对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减少扬尘污染。
4.区党政办按照市大气办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信息,及时启动公务用车单双号限行机制,工作日2小时内、非工作日3小时内,通知相关部门、单位,除行政执法和特殊专业技术用车外,其他公务用车实施单双号限行。
5.区经发局督促企业通过提高治理设施运行效率、降低重污染生产工序、生产负荷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40%以上;燃煤、火热电企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使用低硫煤;10吨/小时以上锅炉使用低硫煤,降低生产负荷40%以上;督促提标改造或整治任务未按期完成的企业进一步加大停产力度。
6.区环保局督促重点排污企业立即启动各自应急预案,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加强对重点大气污染源和农作物秸秆焚烧的巡查;加大对重点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对不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的排污企业立即停产整顿。
7.区城建局指导和督促施工工地减少土方开挖规模;严格控制建筑拆除工程;加强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在原有频次上增加2次机扫和1次洒水,局部区域增加1次机械化清洗;禁止露天烧烤,禁止焚烧垃圾和杂物。
8.区公安分局加强监督管理,规定区域内严格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严格控制散装建筑材料、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4.4.3 橙色预警应急响应
根据市应急指挥部应急指令,及时启动橙色预警应急预案,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做好大气污染的监测预测工作;及时汇总整理区各成员单位预警响应措施执行情况,并组织督查组对各成员单位进行督查。具体应急措施如下
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
一般人群避免户外运动,户外作业者应开展防护并缩短户外作业时间;
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
2.区社会事业局(教育文体局)指导和督促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3.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宣传等部门组织发布以下建议信息:
4.区党政办按照市大气办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信息,及时启动公务用车单双号限行机制,工作日2小时内、非工作日3小时内,通知相关部门、单位,除行政执法和特殊专业技术用车外,其他公务用车实施单双号限行。
5.区经发局督促企业通过提高治理设施运行效率、降低重污染生产工序生产负荷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60%以上;燃煤火热电企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使用低硫煤;10吨/小时以上锅炉使用低硫煤,降低生产负荷60%以上;督促提标改造或整治任务未按期完成的企业停止生产。
6.区环保局督促重点排污企业立即启动各自应急预案,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加强对重点大气污染源和农作物秸秆焚烧的巡查;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不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的排污企业立即停产整顿。消减大气污染物排放,对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企业,停止各类开停车、放空等作业。
7.区城建局指导和督促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停止建筑拆除工程;加强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在原有频次上增加3次机扫和2次洒水,局部区域增加2次机械化清洗;禁止露天烧烤,禁止焚烧垃圾和杂物。
8.区公安分局加强监督管理,严格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散装建筑材料、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上路行驶(生活垃圾清运车除外)。
4.4.4 红色预警应急响应
根据市应急指挥部应急指令,及时启动红色预警应急预案,加大会商和研讨频次;加大对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措施的督导力度。具体应急措施如下:
一般人群避免户外运动,户外作业者临时停止户外作业;
停止所有大型户外活动。
2.区社会事业局(教育文体局)指导和督促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必要时可以临时停课。
公众尽量乘坐公交车辆出行,限制小汽车上路行驶;
公众尽最大可能减少能源消耗;
4.区党政办按照市大气办发布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信息,及时启动公务用车单双号限行机制,工作日2小时内、非工作日3小时内,通知相关部门、单位,除行政执法和特殊专业技术用车外,其他公务用车实施单双号限行。
5.区经发局督促企业通过提高治理设施运行效率、降低重污染生产工序生产负荷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80%以上;燃煤火热电企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使用低硫煤;10吨/小时以上锅炉使用低硫煤,降低生产负荷80%以上;督促提标改造或整治任务未按期完成的企业停止生产。
6.区环保局督促重点排污企业立即启动各自应急预案,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加强对重点大气污染源和农作物秸秆焚烧的巡查;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加大对重点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对不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的排污企业立即停产整顿。消减大气污染物排放,对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企业,停止各类开停车、放空等作业。
7.区城建局指导和督促一切露天拆除、易产生扬尘的施工工地作业暂停;加强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现有环卫机械化作业设备实现全天候作业(满足防冻要求);严格禁止露天烧烤,严格禁止焚烧垃圾和杂物。
8.区公安分局加强监督管理,严格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散装建筑材料、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上路行驶(生活垃圾清运车除外);重要路口路段设置临时管控点,设置交通指示牌,对“黄标车”等采取限制通行措施。
4.5 信息公开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令,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重污染天气的最新趋势,督促、指导各成员单位做好监测、预警以及应急响应工作,按要求向上级部门上报相关信息。
信息公开内容应当准确、客观、真实,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4.6 应急终止
当城区空气质量指数(AQI)连续12小时小于200时,同时根据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令,应急终止。
应急终止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召集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成员会商,对应急措施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5 应急保障
5.1 组织保障
区各有关部门、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联动,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体制,制定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到责任落实、准备充分、应急迅速、措施有效、监管有力。
5.2 装备与通信保障
区各有关部门、各镇(街道)要加强应急技术、装备、物资的储备,确保应急措施有序、高效。要明确应急指挥人员以及与应急工作相关联的单位或者人员的通信联系方式和方法,确保应急时期信息通畅。
5.3 纪律保障
应急响应一经启动必须迅速统一执行。区监察局应加强对本预案执行情况的巡查、督查,加大通报力度,并纳入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对实施应急措施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不认真落实各项措施造成较大影响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 附则
6.1 名词解释
(1)重污染天气是指在静、小风、逆温、雾等不利气象条件下,由于大面积秸秆焚烧、机动车车尾气、工业废气、工地扬尘等污染物排放而发生在较大区域的累积性大气污染。
(2)PM10和PM2.5:PM10指环境大气中大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或等于10μm的颗粒物,也称可吸入颗粒物;PM2.5指环境大气中大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或等于2.5μm的颗粒物,也称细颗粒物。
6.2 预案修订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并对指挥部成员及联系方式等进行动态更新。
6.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新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2.新北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应急通讯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