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恽香平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恽香平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常高新)质监罚字〔2015〕13号
案由:恽香平生产以假充真汽车配件案
违法的主要事实:2014年12月4日,根据群众举报,反映位于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石桥村委恽家村48号加工作坊生产销售假冒汽车配件,检查发现一批标有“”标识标识的汽车配件,经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该批汽车配件为以假充真产品。
行政处罚决定:没收以假充真的标有“”标识标识的汽车配件一批,处罚款壹万玖仟叁佰零贰元整。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于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常州质监局高新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15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