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镇工作人员违反作风建设制度的处理规定
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转变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和“一案双查”要求及机关作风建设相关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经研究,决定对镇工作人员违纪被查实后的处理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凡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以及相关的条例、制度的行为都在被查范围内。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对象为全体镇干部、各村(社区)干部、镇全民事业单位人员、镇属事业单位人员、镇属合同工。
第三条 被区及以上单位查实通报或被媒体、网络曝光,经查属实的
(一)对个人的处理
给予党政纪处分,取消当年评先资格,扣除2000元。
(二)对单位的处理
事业单位年终考核扣3分、村(社区)扣党建考核中纪检监察工作12分。
(三)对单位负责人的处理
追究单位负责人的主体责任,依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或党政纪处分,扣除1000元。
第四条 被镇检查组查实通报的
作诫勉谈话,扣除300元,情节严重者可加重处理。
事业单位年终考核扣1分、村(社区)扣党建考核中纪检监察工作4分。
作诫勉谈话,扣除200元。
(四)年度累计两次及以上的个人和单位,可给予个人和单位负责人党政纪处分。
第五条个人因违纪违规被查处受到党政纪处分的参照以上规定执行,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理。
第六条本规定由镇纪委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以前规定与本文相抵触的,以本文为准。
中共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镇委员会
2016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