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常高新市管案[2016]00058号
案件名称
贾桂芳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处罚事由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处罚种类
1、没收侵权产品
2、处以罚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行政相对人名称
贾桂芳
行政相对人代码
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
3204211972080*****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结果
1、没收、销毁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有“”标识汽车雾灯成品101只、型号为“4F0955102”的标有“”标识的大灯喷水枪成品209只、型号为“8F0955102”的标有“”标识的大灯喷水枪成品172只、型号为“4F0807228”的标有“”标识的保险杠支架半成品500只;
2、并处罚款12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生效期
2016年9月9日
处罚截止期
2016年9月24日
处罚机关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地方编码
32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