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区,各相关科室、部门:
现将《河海街道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河海街道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告知书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附件1:
河海街道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
整治工作方案
为确保辖区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进一步推进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根据新北区安委办《关于印发<新北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从10月10日至10月底前,通过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检查,建立健全餐饮场所燃气监督管理制度,消除餐饮场所燃气安全隐患,全面深化餐饮场所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打击查处餐饮场所燃气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各有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长效管理机制。
二、职责分工 各社区、相关科室、部门应认真落实辖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街道各社区、相关科室、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城管科:负责牵头对辖区流动餐饮摊贩的管理;
市场监管局河海分局:负责牵头对经营性餐饮场所的管理;对餐饮场所使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查验,责令相关单位将报废、超期未检和标记不符合规定的钢瓶移送专业检验机构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充装企业责任。
安监站:负责综合监督和协调工作,对经有关部门确定,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餐饮场所, 上报区安委办,由区安委办实行挂牌督办。
派出所:负责对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依法查处餐饮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社区:以社区为单位,配合各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检查工作。
三、整治内容
对辖区燃气使用场所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餐饮经营单位在用餐区使用燃气钢瓶、在厨房间同时放置燃气灶具和气瓶组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停产整顿,实行挂牌督办。
对辖区燃气经营和使用单位未制定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措施的,使用达到报废年限或超期未检的钢瓶、不合格燃气管路和阀门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的,责令停产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社区、相关科室、部门要高度重视,相互配合,采取有效措施,督促餐饮场所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履行部门监管责任。要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的作用,及时发现和依法取缔各类非法违法餐饮场所。
(二)坚持统筹兼顾。各社区、相关科室、部门要把餐饮场所使用燃气专项整治作为本次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内容,要以落实餐饮场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针对餐饮场所的特点,从开展岗位达标入手,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规范作业行为,减少和杜绝“三违”现象,全面提升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管理水平。各社区、相关科室、部门要按照要求进行检查并填写《县(市、区)排查问题清单》,汇总形成《危险化学品企业(单位)安全专项整治排查结果汇总表》(黄表或蓝表)并于10月20日前上报至市场监管局河海分局(联系人:赵启峰,电话:85195581 ,18915897285),并建立辖区内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普查台账。
(三)加大查处力度。各社区、相关科室、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坚决依法取缔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的餐饮场所;对达不到基本燃气安全要求的餐饮场所,要依法责令其立即停业整改,直至隐患消除。对不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县(市、区)排查问题清单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企业(单位)用表】
企业名称(盖章)
地址
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许可证类型
类别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具体问题
是
否
停产整顿并实施挂牌督办
4
城镇燃气使用场所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餐饮经营单位在用餐区使用燃气钢瓶,在厨房间同时放置燃气灶具和气瓶组的。
限期整改逾期未改一律停产并处罚
14
城镇燃气经营和使用单位未制定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措施的,使用达到报废年限或超期未检的钢瓶、不合格燃气管路和阀门的。
检查签字
企业主要负责人
签字日期
参加检查人员
乡镇(街道)负责人
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人
区政府负责人
附件2:
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告知书
1.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严禁在地下、半地下空间使用。
(2)存瓶总重量超过100 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
(3)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气瓶间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二级”;应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至少配备2具8KG干粉灭火器。
(4)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
(5)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室内地面的面层应是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6)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7)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燃料。
(8)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9)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2.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
3.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4.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5.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合格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条形码标识、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6.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
7.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的设计、敷设应符合安全要求。
8.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9.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10.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11.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和钢瓶条形码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