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各党组织:
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严格执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进一步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充分发扬党内民主,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意见〉等四个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文件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2014年度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议的范围和对象
1.全体党员原则上都应参加其组织关系所在支部的民主评议。
2.对外出党员,所属党组织应提前通知其本人按期返回参加民主评议。对确实不能返回参加民主评议的,应由其本人寄回民主评议相关材料,支部党员对其进行缺席评议。
3.对年老或患病,丧失自理能力,确实不能参加评议的党员,由所在党支部报请街道党工委批准,并在会上向党员说明情况。
二、评议的主要内容
各级党组织要将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始终保持党员队伍先进性、纯洁性作为重点,主要围绕以下八个方面的内容对党员展开民主评议:政治立场是否坚定,是否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牢记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否立足本职,爱岗敬业;是否注重党性修养,始终保持党员先进性、纯洁性;是否经得住考验,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是否坚持真理,崇尚科学;是否清正廉洁,自觉抵制腐败;是否注重形象,在大是大非面前,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党员领导干部除了上述评议内容外,还要检查能否维护领导班子团结,处好干群关系;能否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能否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能否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能否落实个人整改措施。
通过评议,着力解决一些党员在理想信念、根本宗旨、组织纪律、发挥作用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各单位党组织要围绕中心工作,结合在职党员进社区、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党员义工365”、公开承诺等活动的开展情况,积极引导党员紧密联系自己的思想和工作实际,认真进行对照检查,实事求是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找出自身存在的差距与不足,剖析思想根源,明确努力方向,使每一名参评党员思想上有触动,行动上有改进,工作上有提高,作风上有转变,纪律上有增强。
三、评议的方法步骤
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要与年度工作总结、年度考核等工作结合起来。按照学习教育、自我评价、党内外评议、组织考察和表彰、处理等步骤进行,要注意从实际出发,在操作上力求简便,在提高评议实效上下功夫。党员评定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其中,优秀档次的比例不超过参加评议党员总数的10%。
四、工作要求
1.要加强对民主评议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组织要把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作为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充分认识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认真负责的态度,把评议工作各个环节抓实抓细,确保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质量。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在街道党工委领导下,以党支部为单位,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时间应相对集中。
2.要加强对民主评议工作的分类指导。对社区党员,要侧重于围绕服务社区居民、创建和谐社区等方面进行评议。对企业党员,要侧重于围绕引导党员为企业多提合理化建议,积极参加生产经营活动,带头开展技术创新,为困难职工排忧解难,团结凝聚员工,为本单位快速健康发展多做贡献等方面进行评议。对机关党员,要围绕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机关作风,创优发展环境,提高工作效能等方面进行评议。对事业单位的党员,要围绕倡导良好的职业道德,创造一流业绩等方面开展评议。对流动党员,要结合自觉增强党员意识,做到离家不离党,自觉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等方面进行评议。
3.要把民主评议与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结合起来。要把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作为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围绕“双票一审制”(即对每个党员民主评议时,既要在党内进行评议,又要在一定范围内接受群众代表的评议,党组织在综合党内外两种评议结果的基础上,审定每个党员的评定等次)的总体要求,进行党内、党外测评。支委会要根据测评结果及党员个人现实表现,进行综合分析,审定考评结果。
4.要把民主评议与边议边改结合起来。要引导党员把民主评议和履行岗位职责结合起来,做好本职工作,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要坚持边议边改,对查找出来的突出问题,具备条件的要立即整改。要根据《新北区处置不合格党员实施办法》(常新组〔2014〕91号)要求,规范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程序,讲究方式方法,严格执行规定,严格审核把关,确保于法周延、于事简便、过程可控、结果服众。
各单位开展民主评议工作原则上于2015年1月中旬前结束,并于1月25日前将民主评议工作总结、党员领导干部参加评议情况、《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情况统计表(表一)》、《民主评议党员组织处置对象情况统计表(表二)》、《民主评议党员中受处置、处分党员情况登记表(表三)》等材料报街道组织人事办公室。
附件:
1.不合格党员的具体表现
2.认定、处置不合格党员的程序
3.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情况统计表(表一)
4.民主评议党员组织处置对象情况统计表(表二)
5.民主评议党员中受处置、处分党员情况登记表(表三)
6.中国共产党党员民主评议表(样表)
中共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工作委员会
2014年12月 日
附件1:
不合格党员的具体表现
(供评议党员时参考)
1. 理想信念缺失。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信仰宗教,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参与邪教等非法组织。
2. 政治立场动摇。政治信念不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公开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3. 党性原则丧失。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丧失党性原则,对坏人坏事不揭露、不批评、不斗争,甚至包庇纵容;为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公开扬言退党,要挟上级党组织;不按组织原则和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和问题,组织、策划、煽动或带头参与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拉帮结派、诬陷他人,闹不团结和无原则纠纷。
4. 宗旨意识淡薄。严重脱离群众,对群众呼声不闻不问,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服务群众意识差,办事推诿扯皮,刁难群众,对待群众态度粗暴;不维护群众正当权益,侵害群众合法利益,与群众争利,以上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5. 组织纪律散漫。不服从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甚至参加非组织活动;组织生活散漫,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
6. 道德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见利忘义,损人利己,扰乱公共秩序,污染社会风气,社会形象差;在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阵脱逃;违反职业道德,工作消极懈怠,不负责任,吃拿卡要;违反家庭美德,虐待家庭成员,不尊老爱幼,生活作风不检点。
7. 工作作风漂浮。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脱离实际,弄虚作假,不务实效,造成重大影响;精神长期萎靡,不思进取,不敢担当,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失职渎职,给国家、集体利益和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失。
8. 法制观念缺乏。不依法行政、依法办事,造成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利益损失;严重触犯法律法规,参与或支持黄赌毒、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违反计划生育等政策。
9. 廉洁自律不严。违反廉政准则,为政不清廉,甚至以权谋私、腐化堕落;拜金主义和特权思想膨胀,贪图享受,奢侈浪费,奢靡淫逸;不能洁身自好,沉迷低级趣味。
10. 其他不良表现。其他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表现。
附件2:
认定、处置不合格党员的程序
1. 民主评议。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支委会根据民主评议结果,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对有不合格表现的党员作出初步认定。
2. 调查核实。在街道党工委指导下,党支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支委会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客观分析、审慎考虑,提出拟处置党员初定名单和初步处置意见。街道党工委可派人参加。没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或党总支,要对支委会提出的初步处置意见进行指导把关。
3. 组织谈话。党支部指派2名正式党员,及时与拟处置党员见面谈心谈话,指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群众反映,告知民主评议结果和支委会初步处置意见,并听取其意见。对拟处置党员拒不出面、拒不配合,或无法联系的,要通过多种途径予以确认,并做好相关记录。
4. 上级预审。党支部将拟处置党员初定名单、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旁证材料等报街道党工委预审。对拟作出劝退和除名处置的,由党工委报区委组织部预审,预审意见应以书面形式反馈。
5. 支部决议。经预审同意,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向全体党员通报对拟处置党员的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会前要通知拟处置党员到会,会上本人有权申辩,其他党员可为其作证和辩护;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拟处置党员逐一进行无记名表决,形成决议,并由拟处置党员签署意见。如本人拒绝出席或签署意见,或无法联系,支部大会仍应对其作出处置决定,但要在支部大会决议上说明有关情况,并设法通知本人。如无法联系到本人的,要将联系的途径、结果、证明人等情况保存备查。街道党工委应派人到会指导。
6. 上报审批。党支部将处置决议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街道党工委审批。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党工委按照集体讨论、逐一表决的原则进行审批,在1个月内书面回复;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党工委按照集体讨论、逐一表决的原则提出审批意见,报区委组织部审查批准,区委组织部在1个月内书面回复。
7. 公布决定。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要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通过召开党员大会或其他适当方式予以宣布。不合格党员处置决议及有关材料存本人档案和组织档案。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提出申诉。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对本人作出回复。
8. 教育帮扶。对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党支部要帮助制定整改措施,通过谈心谈话、教育培训、结对帮扶等措施促其改正。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要及时召开支部大会对其评议,根据改正情况作出相应决议,按程序上报审批。对受到劝退、除名处置的,基层党组织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继续关心、教育和帮助,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