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公司、直属单位:
《新北区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新北区党政办公室
2016年6月11日
新北区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了深刻吸取靖江“4.22”火灾事故和天津港“8.12”特别重大事故的教训,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传发﹝2016﹞122号),切实抓好我区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着力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至10月底,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制定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规范企业合法合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降低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遏制较大以上和有重大影响危险化学品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整治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海港总体设计规范》《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开展整治。
三、整治内容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企业(单位)
1.对下列五种违法违规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或单位一律依法依规坚决取缔、关闭、转产、搬迁:
(1)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
(2)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等相关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3)与周边居民区和重要公用建筑安全距离等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
(4)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5)列入工信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和《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的。
2.对下列十六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停产整顿,实行挂牌督办:
(1)超出许可范围、超出设计能力进行生产,超量储存的。
(2)新开发的化工工艺未经风险评估,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未经安全可靠性论证从事生产的。
(3)不符合消防设施设计审核、验收、备案等相关规定,或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判定标准的。
(4)城镇燃气使用场所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餐饮经营单位在用餐区使用燃气钢瓶,在厨房间同时放置燃气灶具和气瓶组的。
(5)未执行国家有关剧毒品、易制爆品相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氰化钠等剧毒品,硝酸铵、硝化棉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运输过程中与禁配物混装混运的。
(6)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7)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
(8)对重大危险源未进行安全评估、备案,或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
(9)油气罐区及易燃易爆作业场所使用非防爆照明、电气设施、工器具和电子器材的。
(10)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和《化工企业定量风险评估导则》对硝酸铵储存场所开展定量风险评估的,硝酸铵储存场所不满足阴凉、通风、远离火种要求,将硝酸铵与易(可)燃物、还原剂、酸类、活性金属粉末混存的。
(11)未根据不同的理化性质和灭火方法,对危险化学品严格分区、分类和分库储存,特别是对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等易爆性、剧毒性物品和其他中低闪点易燃液体、一级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未储存在相应等级仓库内,对桶装物料仓库、可燃材料堆场、集装箱堆场未按规定分类存放、未设置品种标志,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的。
(12)在役化工生产装置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经过正规设计的装置除外)或设计诊断发现的问题未落实整改的。
(13)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未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物质未设置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二级重大危险源未配备独立安全仪表系统的。
(14)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未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的,易燃易爆罐区未设置并有效使用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的(城镇燃气按城镇燃气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15)油气储罐未设置液位超高报警和自动联锁装置设施,未设置超低液位自动停泵设施,未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泄漏和火灾自动检测及报警系统的(城镇燃气按城镇燃气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16)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等特殊作业未按规定程序进行作业证会签、审批和现场监管的。
3.对下列十七种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企业一律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的,责令停产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1)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或安全评价报告所提问题未进行整改的。
(2)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通过考核的,企业未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
(3)未定期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的。
(4)提供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5)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种类、特征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防雷、防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设备,或安全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
(6)硝酸铵及涉及硝酸铵的复混肥生产的员工在操作、分析、检修时未执行作业规程的,生产、检修过程中出现超温或原料、成品中杂质超标等现象的。
(7)未按规定销售、购买、使用硝酸铵,未落实硝酸铵销售、购买许可审批和流向信息登记制度的。
(8)未按规定和操作规程包装及搬运硝化棉的,硝化棉储存环节未落实温度监控和降温措施的。
(9)液氯、液氨等有毒物料及爆炸性物质储存区域与易燃易爆介质间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10)出租厂房、仓库未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实施统一管理的。
(11)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识的。
(1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
(13)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评价报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14)城镇燃气经营和使用单位未制定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措施的,使用达到报废年限或超期未检的钢瓶、不合格燃气管路和阀门的。
(15)学校有关化学、化工实验室、仓库未建立严格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化学品试剂储存、领用管理台账,未根据储存、使用的化学品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及个人防护器材的。
(16)医院氧气等危险化学品制备和储存场所不符合安全要求,未建立严格安全管理制度的。
(17)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检测不合格、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未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的,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装卸作业未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未在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监控下进行的,所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存在逾期未检验、逾期未报废或驾驶人逾期未审验的。
(二)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库(堆)场、码头
1.对下列四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一律依法依规坚决取缔、关闭、转产、搬迁:
(1)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企业和港口在建项目。
(2)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和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擅自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
(3)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与周边居民区和重要公用建筑安全距离等不符合《海港总体设计规范》《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
2.对下列十四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停产整顿,实行挂牌督办:
(1)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不符合消防设施设计审核、验收、备案等相关规定,或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判定标准的。
(2)超范围、超量,或违规混合存储港口危险货物的。
(3)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4)未投入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致使危险货物作业场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5)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的。
(6)港口经营企业对重大危险源未进行安全评估、备案,或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
(7)油气罐区及易燃易爆作业场所使用非防爆照明、电气设施、工器具和电子器材的。
(8)港口经营企业未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理化性质和灭火方法,严格分区、分类和分库储存,特别是对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等易爆性、剧毒性物品和其他中低闪点易燃液体、一级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未储存相应等级仓库内,桶装物料仓库、可燃材料堆场、集装箱堆场未按照相关标准分类、未设置品种标志、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的。
(9)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未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物质未设置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二级重大危险源未配备独立安全仪表系统的。
(10)港口危险货物易燃易爆罐区未设置并有效使用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的。
(11)港口危险货物未根据储存物料的危险有害和禁忌特性储存,未建立危险货物货种、流向及流量、储存、装卸管理台账,未严格遵守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活动相关法规标准的。
(12)硝酸铵类危险货物集装箱未严格实行直装直取、在港区内存放的。
(13)未按规定和操作规程搬运硝化棉的,硝化棉储存环节未落实温度监控和降温措施的。
(14)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等特殊作业未按规定程序进行作业证会签、审批和现场监管的。
3.对下列九种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企业一律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的,责令停产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1)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或对安全评价报告所提问题未进行整改的。
(2)危险货物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企业未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
(4)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种类、特征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防雷、防静电、防护围提等安全设施、设备,或安全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
(5)液氯、液氨等有毒物料及爆炸性物质储存区域与易燃易爆介质间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6)出租厂房、仓库未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实施统一管理的。
(7)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识的。
(8)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企业未将危险货物应急救援预案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9)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企业未将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方案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三)重点危险化学品、重点环节、重点场所
1.危险化学品源头管控。严格准入门槛,一律不批新的化工集中区,一律不批集中区外的新、扩建化工项目,严格审批涉及硝酸铵、硝化棉和氰化钠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集中区内安全、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不稳定运行企业的新改扩建化工项目。强化风险管控,对化工集中区外的化工企业,特别是位于人口密集区的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对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予以关停。严格氰化钠购买许可证、氰化钠道路运输通行证的核发。
2.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安全整治。各镇(街道)和区相关部门要详细排查辖区内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情况,充分摸清底数,并建立“一企一档”,全面加强监督管理。填报《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统计表》(附件4)。强化对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等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进行宣传教育。要将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企业纳入执法的重点对象,严肃查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
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整治。进一步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排查摸底、辨识评估,全面掌握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情况,逐一明确每个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行业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建立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档案。开展对涉及一级、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装置、设施的专项安全评价,凡是与外部防护目标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设计不符合规范、自动控制系统不符合规定、监测监控措施不到位的要责令整改,经整改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要予以关停。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企业要根据《消防法》要求配备消防装备,有效控制初期火情。
4.涉及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各镇(街道)、区公安消防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对未依法通过消防审核验收、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宣传培训不到位、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不及时的要依法处理。对重大火灾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加强消防队伍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应的业务训练,强化灭火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四、整治方法
此次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采取企业自查、区镇两级联合普查、市级督查、省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抽查、省安委会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面综合排查整治。
区政府直接负责本次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工作,将以最严肃的态度、最严格的标准、最严厉的措施,组织开展整治相关工作。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组织相关行业领域专家或购买服务,按照《县(市、区)排查问题清单》(附件1-1或1-2)所列问题,对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包括无照、无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进行逐一排查,彻底摸清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企业的基本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检查情况实行企业主要负责人、镇(街道)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人、区政府负责人“四签字”,汇总形成《危险化学品企业(单位)安全专项整治排查结果汇总表》(附件2),建立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一企一档”普查台账。发现其他安全隐患问题的要同时列入。各镇(街道)党委、政府要充分重视此次整治工作,全力协助区政府完成整治工作,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做好各项资料的收集、汇总工作。
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安全、消防、工艺、设备、电气和仪表等方面的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对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单位)安全专项整治自查问题清单》(附件3-1或3-2)内容,逐项进行自查。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区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区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综合工作,重点组织、布置职责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使用企业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区交通运输部门在市交通运输部门统一安排下,重点组织、布置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职责范围内的港口、库(堆)场、码头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区公安部门重点组织、布置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爆炸物品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物品的储存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以及危险化学品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区教育部门重点组织、布置学校化学、化工实验室、仓库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区经发部门重点组织、布置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区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布置医院氧气等危险化学品使用、制备和储存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区级其他部门组织、布置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区安委会在专项整治期间,成立巡查组对各地、各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巡查,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五、整治步骤
(一)自查排查(即日起至7月31日)
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下发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区安委会办公室应及时收集各部门的整治情况,汇总并填写《危险化学品企业(单位)安全专项整治排查结果汇总表》报区政府。区政府对列入红表的企业,将及时上报市政府。对列入黄表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并停产整顿,由区政府实施挂牌督办,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对列入蓝表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存在隐患和问题,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一律停产整顿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由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跟踪督办。
(二)整改治理(8月1日至9月30日)
根据前期排查摸底结果,区政府组织区相关部门统一制定全区危险化学品企业隐患治理工作方案,根据企业存在的问题及风险高低,逐个企业、逐个问题列出整改进度表,彻查实改,不遗漏任何一个隐患。各镇(街道)、区各相关部门要做好与企业的衔接,督促企业按期完成隐患整改。
(三)督查总结(10月1日至10月31日)
各镇(街道)、区各相关部门要按期完成整治目标任务,并做好各项资料的收集、汇总、建档工作,整治工作情况及时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准备好迎接省巡查组、市督查组对我区整治工作的检查。
六、组织领导
区政府专门成立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区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
各镇(街道)、区各相关部门要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按照本方案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区、本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统筹安排本地区、本行业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好本辖区、本行业自查、排查和整改工作,确保“四个到位”。一是责任落实到位。各镇(街道)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进一步健全安全监管责任体系。二是执法检查到位。各镇(街道)、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要突出重点危险化学品、重点环节、重点场所的检查。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隐患问题和非法违法行为严管重罚。对拒不落实执法检查要求、隐患整改不力、反复出现违法行为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并列入安全生产诚信体系“黑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向有关部门通报。三是安全投入到位。企业要保证安全投入,做到专款专用;各镇(街道)要设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专项资金,用于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四是隐患整改到位。各镇(街道)、区各相关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及时整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隐患要按照隐患整改“五到位”的要求,实现隐患整改的闭环管理。
联系人:薛锋 电话:85163021
附件:1.县(市、区)排查问题清单
2.危险化学品企业(单位)安全专项整治排查结果汇总表
3.危险化学品企业(单位)安全专项整治自查问题清单
4.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