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拟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有关国有资产行政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评价考核体系;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3)代表区政府向所监管的国有企业委派外部监事(或财务总监),负责国有企业外部监事(或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运营情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4)按照一定程序对监管企业的高管人员进行委派、考核、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和薪酬制度,完善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制度、激励和约束制度。
(5)负责收缴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和产权转让收益,并对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6)依法对各镇(街道、区)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7)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