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各代理记帐机构:
为加强我区代理记账机构管理,规范代理记帐业务,促进代理记帐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和《常州市财政局关于报送2015年度代理记账机构有关材料的通知》(常财会[2016]1号)等文件规定,各代理记账机构应于4月30日前,向区财政局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年度代理记账工作总结;
(二)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
(三)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证明;
(四)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五)代理记账机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各代理记帐机构要检查本单位机构负责人、业务负责人、办公场所以及从业人员等是否有变动,如有是否办理变更登记;代理记账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制订、落实情况和规范性;代理记账机构自身会计业务工作质量。要认真总结一年来的工作情况,包括对在代理记帐过程中碰到的问题、改进措施以及对代理记账工作的建议。在报备工作完成后,将在市财政局官方网站上公布代理记账机构相关信息,以接受社会监督和选择。
附件: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点此链接
常州市新北区财政局
2016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