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小学,局相关处室,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中小学校级领导配备,根据教育部《关于贯彻〈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教人〔2002〕8号)有关精神,对我区中小学校级领导配备职数作出具体规定:规模在12个班以下的配备校级领导1-2人;13-23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2-3人;24-36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3人;规模在36个班以上的,可酌情增加校级领导1-2人。有分校区的或辖村小的可增加校级领导1人;完中或九年一贯制学校可增加校级领导1人;有西藏学生班的可增加校级领导1人。借在幼儿园工作的不计入本单位领导职数。
根据我区目前中小学办学规模及发展趋势,现对我区中小学校级领导配备职数进行明确。今后,根据学校规模变化和工作需要,适时调整中小学校级领导配备职数。请各中小学及局相关处室、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中共常州市新北区社会事业局工作委员会
2016年1月29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