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区卫生监督所:
根据省、市卫计委“关于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相关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医疗行业监管,整顿和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决定2016年10月至2017年7月在全区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服务人民健康为宗旨,围绕社会关注热点,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创新监督执法手段,加强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着力解决现阶段医疗服务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自查,督促医疗机构认真落实整改(2016年10-12月)。
1.所有医疗机构均要签订“依法执业承诺书”(见附件1),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报我局。并在门诊挂号或是大厅醒目处依法设置公示栏,公示栏包括内容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法执业承诺书、卫技人员信息、区卫计局医疗纠纷举报电话:85127832。
2.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依法执业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迅速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认真整改,填写自查结果表格(附件2)。自查结果和整改情况以及依法执业承诺书,于12月底之前报送区卫计局335室张卫星处。同时,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滴注的民营医疗机构要报送备案材料。
(二)开展培训,规范民营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行为(2017年1月)。
为了提升全区民营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规范水平,利用年度校验的契机,对所有民营医疗机构管理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方面的培训,并请专家进行规范执业的专业指导。
(三)实行分类检查,依法严肃查处(2017年2月-2017年6月)。
1.公立医疗机构、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检查所有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单位抽查1-2家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结合对公立医疗机构的依法执业年度监督,开展检查。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根据新设立、年度校验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2.民营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全部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医学文书、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按公示标准收费、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违规开展医疗美容、母婴保健、计划生育等技术和泌尿、皮肤性病等诊疗活动。
3.区卫生监督所负责监督检查的日程安排,同时根据专项监督检查结果,填报检查汇总表(附件3)、案件查处汇总表(附件4)、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一览表(附件5),于2017年6月底报我局卫生处及市卫生监督所。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区卫生监督所和所有医疗机构要从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高度出发,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此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省、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将组织进行督查。对自查和整改不认真、监管责任不落实、案件查处不到位的,要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落实工作责任。所有医疗机构要切实落实依法执业主体责任,认真对照法律法规,全面开展依法执业情况自查和整改。区卫生监督所要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创新监督检查方法,可积极探索采取“双随机”、飞行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对群众投诉举报和媒体曝光的案件线索,要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实名举报要及时反馈,做到事事有调查,件件有回音。发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法违规执业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到位,决不可有案不查,包庇纵容。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吊销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吊销相关人员执业证书。
(三)加强协调配合。本次监督检查结果将与医疗机构校验、评审、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等挂钩,并将探索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的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对不属于我局管辖范围的医疗广告、医疗服务价格等违法行为,将及时通报或移送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禁“以罚代刑”或“有案不移送”行为。
(四)发挥社会监督。各单位要密切关注近期相关舆情变化,认真梳理和分析研判,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专项监督检查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区卫计局联系人:张卫星。电话:85127832。
附件:1.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承诺书
2.一级医院、门诊部、诊所监督检查表
3.一级医院、门诊部、诊所监督检查汇总表
4.案件查处汇总表
5.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一览表
常州市新北区社会事业局
2016年11月1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