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环保工作部门,局各处室、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我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制度,推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有序开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环境保护部《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制定《常州市新北区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新北区环境保护局
2015年3月31日
常州市新北区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流程
一、立案登记
局各处室(单位)、各镇(街道)环保部门对现场检查、监督监测中发现以及群众检举或控告、上级及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行为,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环境违法行为交接单》,经局分管领导、镇(街道)分管领导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分别移交区环境监察大队或滨开区环安局办理。
区环境监察大队、区固废中心、滨开区环安局对现场检查、监督监测中发现以及群众检举或信访、上级及其他部门移送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予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报区环境监察大队、区固废中心、滨开区环安局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立案。
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需要立即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
不属于新北区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区环境监察大队、区固废中心、滨开区环安局审查后,提出移送建议报局法制部门审核,由局法制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1.《环境违法行为交接单》—局各处室(单位)、各镇(街道)环保部门填写;
2.《立案登记表》—区环境监察大队、区固废中心、滨开区环安局填写;
3.《违法案件移送表》—局法制部门填写。
二、调查取证
区环境监察大队、区固废中心、滨开区环安局负责收集证据,核实违法事实并取证,制作《现场勘查(调查)记录》、《询问、调查笔录》等。
案件调查终结,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区环境监察大队、区固废中心、滨开区环安局案件调查人员应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提出拟处罚依据、建议后,填写《违法案件调处流程表》移交区环境监察大队办理。
1.《案件调查报告》—区环境监察大队、区固废中心、滨开区环安局填写;
2.《违法案件调处流程表》—区环境监察大队、区固废中心、滨开区环安局填写。
三、案件审查
处罚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或者区环境监察大队研究认为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利益的案件,经区环境监察大队负责人审核,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将《案件调查报告》以及全部相关证据资料原件,以一案一卷的形式报送局法制部门进行书面核审。
局法制部门对本单位是否具有管辖权,案件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适用依据和初步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进行书面审查。审查通过后提出处理意见,经局法制部门分管领导同意,提交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委员会讨论后,制作《案件核审表》,以一案一卷的形式将全部案卷材料返回区环境监察大队。
其余案件均由区环境监察大队负责办理。
1.《案件核审表》--局法制部门填写。
四、告知和听证
经区环境监察大队负责人审核,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区环境监察大队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向当事人书面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所具有的陈述和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区环境监察大队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述意见组织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听证意见依法举行听证,制作并送达相应听证文书。在复核和听证过程中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区环境监察大队填写;
2.《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区环境监察大队填写。
五、处理决定
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区环境监察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区环境监察大队负责人审核并报局分管领导同意。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分别经区环境监察大队负责人和局分管领导同意,制作《不予处罚审批表》和《不予处罚决定书》,再分别由区环境监察大队负责人和局分管领导审核后归档。
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应予以销案的,分别经区环境监察大队负责人同意和局分管领导同意,制作《销案审批表》,再分别由区环境监察大队负责人和局分管领导审核后归档。
区环境监察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法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至被处罚单位。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法定)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时的应当书面告知案件当事人。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
1.《处罚决定书》--区环境监察大队填写;
2.《不予处罚审批表》--区环境监察大队填写;
3.《不予处罚决定书》--区环境监察大队填写;
4.《销案审批表》--区环境监察大队填写。
六、复议、应诉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局法制部门进行登记受理,由区环境监察大队在收到申请书副本10日内(法定)准备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1.《复议答复书》或《诉讼答辩书》--区环境监察大队填写。
七、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由原案件调查部门(区环境监察大队、区固废中心、滨开区环安局)在行政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现场督查当事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并提供书面意见报送区环境监察大队。
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区环境监察大队负责催告并送达催告书,催告书由区环境监察大队负责制作,催告书送达10日后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强制执行程序。
区环境监察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指定的人民法院提交《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及全部案卷材料,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催告书》--区环境监察大队填写;
2.《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区环境监察大队填写。
八、结案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终了后,区环境监察大队制作《结案呈批表》提交区环境监察大队负责人审核,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予以正式结案。
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责令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按照本规程依法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原案卷应和新案卷一并保留作为结案依据。
1.《结案呈批表》--区环境监察大队填写;
2.案件全套材料由区环境监察大队按归档要求装订。
九、附则
本流程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2014年7月17日区环保局发布的《常州市新北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程序(试行)》(常新环〔2014〕28号)同时废止。
常州市新北区环境保护局 2015年3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