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小学,银河幼儿园、奔牛实验幼儿园,社区培训学院,薛家成校、奔牛成校,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区直属事业单位,各直属党支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走在前列,根据《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常新委〔2014〕30号),结合我局实际,重新修订了《常州市新北区社会事业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常州市新北区社会事业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常新社委〔2009〕2号)废止。
中共常州市新北区社会事业局工作委员会
2016年4月28日
常州市新北区社会事业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努力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部门各负其责,群众参与监督”的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根据区委的要求,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责任制。
第二条 实行分级负责,坚持一把手负总责,谁主管谁负责的领导责任制。
第三条 采取与行政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核的工作方法,确保党风廉政责任制落到实处。
第四条 责任内容:
(一)局党工委的主要责任:
1.党工委主要领导对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党工委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工作负责,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2.传达上级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并抓好贯彻落实。
3.统一领导局机关、区属局管事业单位、直属基层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教育、卫生条线基层单位的廉政工作。
4.听取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重要案件检查、审理情况的汇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5.分管的条线和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属于管理不严、失察、失职的,应负领导责任。
6.带头廉洁自律,勤政廉政,艰苦奋斗,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7.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持民主集中制,开好民主生活会。
8.受理所辖干部、党员和工作人员的重大事项报告。
(二)基层党组织和事业单位的主要责任:
1.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的特点,研究制定切合实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开展对全体党员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高党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做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模范。
3.教育全体党员在行风和职业道德建设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4.抓好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组织制定相关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5.根据规定,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检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6.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严格按照制度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7.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遵守党内议事规则,坚持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加强群众监督和党内监督。
8.受理所辖干部、党员的重大事项报告。
9.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10.受理群众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纪问题的信访举报和党员申诉,查办和协助查办党员违纪案件。
(三)局机关处室负责人的责任:
1.身体力行,严于律己,做遵纪守法、廉洁从政的表率。
2.对本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抓行政业务的同时也要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3.及时传达贯彻执行局党工委和上级有关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文件、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处室实际,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落实。
4.及时向局党工委和分管局领导报告本处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并有责任协助调查处理。
5.对分管范围的行风建设工作,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加强督促、指导和检查。
副职协助正职工作,并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四)局机关处室工作人员的责任:
1.执行廉政政策和法规,遵守廉洁自律规定,遵守财经纪律,坚持依法行政,反对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2.认真履行公务员职责,秉公尽责,公正廉洁,不徇私情,坚持实事求是,真正做到为政清廉,施政严明。
3.廉洁从政,不以任何名义向服务对象索取财物,不接受被管理单位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不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经商办企业。
4.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规定。
5.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规章制度,自觉对照检查,严格要求。
(五)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责任:
1.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第一责任人”责任,对重大事项亲自过问亲自抓。
2.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行政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3.及时传达贯彻执行局党工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文件、工作部署和要求,经常研究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制订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
4.严格财务管理,管好、用好国有、集体资产。
5.负责向上级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根据管理权限,认真调查处理相关问题。
6.按上级有关部门要求,严格组织生活制度,认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加强党内民主监督,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
单位副职协助正职工作,并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六)纪工委、监察审计室的责任:
1.协助党工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履行“监督责任”。在党工委的领导下,发挥反腐败组织协调作用,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根据局党工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党风廉政工作方案和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2.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学习党纪、政纪条规和反腐倡廉政策。
3.维护党的纪律。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
4.加强对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办法,加大执纪检查力度,及时查处违纪违规行为,通报曝光典型案例。
5.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党工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区纪委报告。
6.受理干部、职工违法违纪的信访举报,秉公查办案件,防止和克服办案工作之中的不正之风。
7.对工程立项、检查验收、财务管理、人事管理、资产租赁、招生及设备、器械、图书、药品采购等重大事项中涉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主要环节实施监督。
8.对基层单位进行监察审计。
9.向党工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七)纪律责任: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负责人,要追究责任,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对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不研究、不部署、不检查,出了问题不认真处理的;
2.管理混乱、致使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长期失察。对已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遮掩、庇护,不上报、不调查、不处理的;
3.对群众举报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调查处理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4.包庇、纵容违法、违纪行为,干扰、阻碍案件查处的;
5.拒绝接受上级机关或执纪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打击、报复举报人或办案人员及其亲属的;
6.其他违反党纪、政纪及国家法律的行为。
(八)案件查处责任:
1.局纪工委、监察审计室负责局党工委权限范围内的纪检监察工作,受理违纪行为的检举、申诉、控告。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凡区以上党委政府任命的干部的违纪行为以及违纪情节严重的案件,原则上由区以上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调查;凡局聘任的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以及违纪情节较严重的案件,由局纪工委、监察审计室负责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区纪委;凡基层单位聘任的工作人员,由所聘单位负责调查处理,并将结果报局纪工委。
2.涉及党纪处分的,由单位党组织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涉及行政处分的,由人事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九)督查责任:
1.各级党组织和行政领导要把贯彻执行本制度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作为干部考核和选拔任用的重要内容,在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中应有党风廉政情况和意见。对没有认真履行领导责任,致使管辖范围内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取消单位和个人的年度评选先进资格,直至追究纪律责任。
2.上级对下级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督促检查的责任,发生问题不推诿、不扯皮,要及时反映、调查和报告处理意见,并有责任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纪案件。
3.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制度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向上级组织和领导报告。
第五条 局各处室、事业单位要根据本责任制,结合自身的特点,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并贯彻执行。
第六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