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企业劳动者的权益,做好全区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36号令)、《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51号令)及各级相关配套法规的要求,对进一步加强全区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工作,特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作范围
辖区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二、工作目标
促进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保护企业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工作内容
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根据国家安监总局36号令和51号令的要求,指导企业开展相关“三同时”等许可工作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工作。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许可的权限和流程。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45号令)的规定,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由国家安监总局负责实施;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由省安监局负责安全审查;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以及剧毒化学品仓储,市管企业,跨辖市、区的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建设项目,由市安监局实施安全审查;除国家、省和市安监局负责安全审查以外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由区安监局负责安全审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需要完成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许可和备案工作。
(二)其他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许可的权限和流程。
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36号令)的规定,各级安监局对同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实施安全设施“三同时”许可、备案工作。
除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和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形成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书面报告、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书面报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书面报告,报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许可的权限和流程。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51号令)的规定,各级安监局对同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实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许可、备案工作。
对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其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1、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四、工作要求
各镇、街道和滨江经济开发区,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管理工作,督促企业开展“三同时”工作,区局指导各乡镇、街道和滨江工业园区开展工作。
(一)各镇、街道和滨江经济开发区要做好宣传告知工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例会、安全生产培训等机会,对辖区企业集中宣传;要充分利用政策解释、项目推进服务、日常检查等过程中与企业接触的机会,做好行政指导。
(二)各镇、街道和滨江经济开发区要做好建档工作。要建立辖区内建设项目档案,做好项目登记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执行情况记录,对建档企业以书面形式告知。
(三)各镇、街道和滨江经济开发区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要定期开展“三同时”专项检查,对建设项目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展“三同时”工作的企业,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