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滨江经济开发区安管部门,区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
第二次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已于2014年12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常州市安监局《关于明确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有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行政许可若干问题适用的意见》(常安监[2014]138号),现将有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方面的意见摘录如下,请尽快传达到各相关单位。
一、违法行为发生并在12月1日前完成。
有两种情形:(1)安监局在12月1日前发现。(2)安监局在12月1日之后发现。上述2种情形下效果相同,即:行政调查、行政强制以及行政处罚,无论是实体性规定(如罚款的金额)还是程序性规定(如行政检查方式、行政强制关于时间以及其他程序的规定等)都适用旧法。期间采用证据保存的,即使保存期的最后一日在12月1日之后,也不得转而实施新法规定的行政强制。
二、违法行为发生在12月1日前,但是违法状态一直持续到12月1日之后。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规定:“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据此,此种情形下:实体性规定适用旧法,程序性规定适用新法(此种情形下可以用《行政强制法》有关时间及其他程序性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评价)。因行政机关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导致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持续到12月1日之后的,按照第(一)条的规定处理。
三、违法行为发生在12月1日之前,且已完成,此后又连续多次实施了相同的违法行为,其中至少有一个违法行为发生在12月1日之后或者跨越12月1日。
此种情形下,参照第(二)项规定执行。并按照一个违法行为处理。
要适用此条规定,应当确认违法行为的相同性,相同性的确认,一般要求前后违法行为在性质和内容上完全相同或者保持高度一致性。如第一次的违法行为为非法经营二甲苯,后面的违法行为一般也要求是经营二甲苯(完全相同)或者高含量的苯类制品(高度一致性)。超出违法行为相同性要求的应当作为单独的违法行为,与其他的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理。
四、违法行为发生在12月1日之后。
此种情形下,无论是实体性规定还是程序性规定均适用新法。
五、事故处理。
1.事故结果发生在12月1日之前。无论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是在12月1日之前还是之后,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均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事故处于持续状态,最终结果在12月1日之后形成的(如爆炸起火一直处于燃烧状态)。实体性规定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程序性规定适用新《安全生产法》。根据后者的规定,事故调查的组织以及其他程序性规定则继续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3.事故结果发生且形成在12月1日之后。无论事故发生的原因行为是出现在12月1日之前还是之后,关于责任单位以及有关责任人员的确定,处罚的金额及其他实体性规定均适用新《安全生产法》,不再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根据后者的规定,事故调查的组织以及其他程序性规定则继续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