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滨江经济开发区安管部门,区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
近日,常州市安监局下发了《关于明确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有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行政许可若干问题适用的意见》(常安监〔2014〕138号),现将有关行政许可方面的意见摘录如下,请尽快传达到辖区内各有关单位。并请各级安监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新改扩建项目的行政许可及竣工验收,依法进行监管。
(一)资格准入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12月1日之后从“先证后岗”调整为“先岗后证”。上述人员在12月1日之前,因根据“先证后岗”的要求而参加培训,尚未取得准入资格的,在2014年12月1日之后,资格准入自动不再成为上岗的前置,不受旧法和本意见是否发布生效的限制。
金属冶炼和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行“先岗后证”。
上述单位的2类人员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二)安全条件论证
在2014年12月1日之后,不再单独作为要求,与安全评价合并为新法规定的安全评价。
(三)安全审查
1.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2014年12月1日之后,纳入行政许可范围,由行政许可部门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2.竣工验收。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进行竣工验收。
(1)2014年12月1日之前,行政许可部门已经进行了竣工验收审查,但企业对有关问题的整改延续到12月1日之后的,该项目的竣工验收继续由该行政许可部门组织实施,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有关行政许可部门不得依据新法第31条第2款的规定,让与竣工验收权限、放弃竣工验收义务。
(2)2014年12月1日之前,企业已经申报(含书面和网络申报),通过有关行政许可部门初审并受理的项目,参照第1条执行。
(3)2014年12月1日之后,企业向有关行政许可部门进行申报的(含书面和网络申报),有关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告知企业新法的有关规定,由企业自行组织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部门“可以对有关重要项目或重要部位进行现场检查”,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由2人以上亮证进行,检查应当出具记录,交由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经主要负责人特别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检查人员也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受行政许可部门邀请陪同检查的专家,亦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确认。检查记录的复制件交被检查单位留存。
由企业自行组织的竣工验收,应当通过常州市安监局“企业安全生产申报系统”主动将竣工验收的有关材料(电子版)向安监部门报告。有关材料至少应当包括:
①竣工验收评价报告(原件;1份;格式要求同安全条件评价报告);
②专家组审查的初步意见(1份;复制件;文本多页的,从首页开始添加页码,文末并骑缝加盖单位印章);
③根据专家组审查后调整的竣工验收评价报告(原件;1份;格式要求同安全条件评价报告);
④专家组对企业整改到位的确认意见或者专家组复审的最终意见(1份;复制件;文本多页的,从首页开始添加页码,文末并骑缝加盖单位印章;有每位专家的确认意见和专家组的汇总意见)。
上述材料的提供,由行政许可部门在对该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设施设计审查阶段向企业说明。
涉及到“两重点、一重大”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