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滨江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安全管理部门:
现将《2016年新北区安监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辖区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2016年新北区安监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2、县(市、区)排查问题清单
3、危险化学品企业(单位)安全专项整治排查结果汇总表
4、危险化学品企业(单位)安全专项整治自查问题清单
常州市新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8日
附件1
2016年新北区安监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刻吸取常州诺德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3.21”火灾事故、常州吉恩药业有限公司“3.29”火灾事故、常州龙宇颜料化工有限公司“5.12”火灾事故的教训,着力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传发〔2016〕122号)及《新北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北区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至10月底,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制定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此次行动,规范企业合法合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降低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有效遏制较大以上和有重大影响危险化学品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整治内容
(一)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单位)
1. 对下列五种违法违规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或单位一律依法依规坚决取缔、关闭、转产、搬迁:
(1)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
(2)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等相关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3)与周边居民区和重要公用建筑安全距离等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
(4)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5)列入工信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和《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的。
2. 对下列十四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停产整顿:
(1)超出许可范围、超出设计能力进行生产,超量储存的。
(2)新开发的化工工艺未经风险评估,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未经安全可靠性论证从事生产的。
(3)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4)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
(5)未执行国家有关剧毒品、易制爆品相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氰化钠等剧毒品,硝酸铵、硝化棉等易燃易爆物品的。
(6)对重大危险源未进行安全评估、备案,或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
(7)油气罐区及易燃易爆作业场所使用非防爆照明、电气设施、工器具和电子器材的。
(8)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和《化工企业定量风险评估导则》对硝酸铵储存场所开展定量风险评估的,硝酸铵储存场所不满足阴凉、通风、远离火种要求,将硝酸铵与易(可)燃物、还原剂、酸类、活性金属粉末混存的。
(9)未根据不同的理化性质和灭火方法,对危险化学品严格分区、分类和分库储存,特别是对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等易爆性、剧毒性物品和其他中低闪点易燃液体、一级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未储存在相应等级仓库内,对桶装物料仓库、可燃材料堆场、集装箱堆场未按规定分类存放、未设置品种标志,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的。
(10)在役化工生产装置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经过正规设计的装置除外)或设计诊断发现的问题未落实整改的。
(11)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未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物质未设置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二级重大危险源未配备独立安全仪表系统的。
(1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未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的,易燃易爆罐区未设置并有效使用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的。
(13)油气储罐未设置液位超高报警和自动联锁装置设施,未设置超低液位自动停泵设施,未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泄漏和火灾自动检测及报警系统的。
(14)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等特殊作业未按规定程序进行作业证会签、审批和现场监管的。
3. 对下列十二种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企业一律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的,责令停产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1)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或安全评价报告所提问题未进行整改的。
(2)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通过考核的,企业未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
(3)未定期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的。
(4)提供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5)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种类、特征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防雷、防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设备,或安全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
(6)硝酸铵及涉及硝酸铵的复混肥生产的员工在操作、分析、检修时未执行作业规程的,生产、检修过程中出现超温或原料、成品中杂质超标等现象的。
(7)未按规定和操作规程包装及搬运硝化棉的,硝化棉储存环节未落实温度监控和降温措施的。
(8)液氯、液氨等有毒物料及爆炸性物质储存区域与易燃易爆介质间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9)出租厂房、仓库未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实施统一管理的。
(10)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识的。
(1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
(12)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评价报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重点危险化学品、重点环节、重点场所
1. 危险化学品源头管控。严格准入门槛,一律不批新的化工集中区,一律不批集中区外的新、扩建化工项目,严格审批涉及硝酸铵、硝化棉和氰化钠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集中区内安全、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不稳定运行企业的新改扩建化工项目。强化风险管控,对化工集中区外的化工企业,特别是位于人口密集区的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对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予以关停。
2. 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安全整治。各辖区要详细排查辖区内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的生产、储存、经营、使用情况,充分摸清底数,并建立“一企一档”,全面加强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
3.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整治。全面掌握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情况,建立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档案。凡是与外部防护目标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设计不符合规范、自动控制系统不符合规定、监测监控措施不到位的要责令整改,经整改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要予以关停。
三、整治方法
此次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采取企业自查、区安监局和乡镇街道两级联合普查的方式,进行全面综合排查整治。
在前一阶段刚结束的一轮危化企业安全大检查的基础上,此次区安监局将通过购买第三方专业机构服务的方式,按照《县(市、区)排查问题清单》(附件2)所列问题,逐一对每一个危化企业(包括无照、无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再次开展新一轮的隐患排查工作,并要求做到企业主要负责人、乡镇(街道、园区)负责人、县(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人、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四签字”。另外发现其他安全隐患问题的要同时列入。
各辖区安全管理部门在收到文件之日起,要迅速向各相关单位宣贯文件精神,要求各单位应充分重视此项工作,并立即部署自查自改,同时做好各项资料的收集、汇总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立即组织安全方面的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对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单位)安全专项整治自查问题清单》(附件4)内容,逐项进行自查,并报至所在辖区的安全管理部门。
四、整治步骤
(一)自查排查(即日起至7月20日)
各辖区安全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下发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各危险化学品企业(单位)要按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开展全面彻底的自查自改。各辖区安全管理部门要做好与第三方机构的配合协调工作,收集相关排查记录,将附件2于7月20日前报区安监局监管处,区安监局在排查结束后要形成《危险化学品企业(单位)安全专项整治排查结果汇总表》(附件3),建立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一企一档”普查台账。
(二)整改治理(8月1日至9月30日)
各辖区安全管理部门要根据企业存在的问题及风险高低,逐个企业、逐个问题列出整改进度表,要彻查实改,不遗漏任何一个隐患。对列入红表的企业,制定取缔、关闭、转产、搬迁方案,并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组织实施;对列入黄表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并停产整顿,确保隐患整改到位。以上情况,区安监局统一进行督办。对列入蓝表的企业,由各乡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督办,并将督办情况报区安监局监管处,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一律停产整顿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三)督查总结(10月1日至10月20日)
区政府将组织各相关部门开展督查工作,重点督查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企业隐患整改情况、搬迁方案制定情况等,确保完成整治目标任务。各辖区安全管理部门应于每月20日前将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报区安监局监管处,于10月20日前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书面报送区安监局监管处。
五、整治要求
按照本方案要求,各辖区安全管理部门要统筹安排本辖区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确保责任落实、执法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整改四个到位。各辖区要督促企业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及时整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隐患要按照隐患整改“五到位”的要求,实现隐患整改的闭环管理。
附件 2
县(市、区)排查问题清单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企业(单位)用表】
企业名称(盖章)
地址
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许可证类型
类别
序号
检査内容
检查结果
具体问题
是
否
取缔关闭转产搬迁
1
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
2
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许可证等相关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3
与周边居民区和重要公用建筑安全距离等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
4
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5
列入工信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和《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的。
停产整顿并实施挂牌督办
超出许可范围、设计能力进行生产,超量储存的。
新开发的化工工艺未经风险评估,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未经安全可靠性论证从事生产的。
不符合消防设施设计审核、验收、备案等相关规定,或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判定标准的。
城镇燃气使用场所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餐饮经营单位在用餐区使用燃气钢瓶,在厨房间同时放置燃气灶具和气瓶组的。
未执行国家有关剧毒品、易制爆品相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氰化物等剧毒品,硝酸铵、硝化棉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运输过程中与禁配物混装混运的。
6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7
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的。
8
对重大危险源未进行安全评估、备案,或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
9
油气罐区及易燃易爆作业场所使用非防爆照明、电气设施、工器具和电子器材的。
10
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和《化工企业定量风险评估导则》对硝酸铵储存场所开展定量风险评估的,硝酸铵储存场所不满足阴凉、通风、远离火种要求,将硝酸铵与易(可)燃物、还原剂、酸类、活性金属粉末混存的。
11
未根据理化性质和灭火方法的不同,对危险化学品严格分区、分类和分库储存,特别是对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等易爆性、剧毒性物品和其他中低闪点易燃液体、一级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未储存在相应等级仓库内,对桶装物料仓库、可燃材料堆场未按照上述分类标准、未设置品种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的。
12
在役化工生产装置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经过正规设计的装置除外)或设计诊断发现的问题未落实整改的。
13
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未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物质未设置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二级重大危险源未配备独立安全仪表系统的。
14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未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的,易燃易爆罐区未设置并有效使用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的(城镇燃气按城镇燃气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15
油气储罐未设置液位超高报警和自动联锁装置设施,未设置超低液位自动停泵设施,未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泄漏和火灾自动检测及报警系统的(城镇燃气按城镇燃气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16
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等特殊作业未按规定程序进行作业证会签、审批和现场监管的。
限期整改逾期未改一律停产并处罚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或对安全评价报告所提问题未进行整改的。
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通过考核的,企业未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
未定期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的。
提供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种类、特征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防雷、防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设备,或安全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
硝酸铵及涉及硝酸铵的复混肥生产的员工在操作、分析、检修时未执行作业规程的,或生产、检修过程中出现超温或原料、成品中杂质超标等现象的。
未按规定销售、购买、使用硝酸铵,未落实硝酸铵销售、购买许可审批和流向信息登记制度的。
未按规定和操作规程包装及搬运硝化棉的;硝化棉储存环节未落实温度监控和降温措施的。
液氯、液氨等有毒物料及爆炸性物质储存区域与易燃易爆介质间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出租厂房、仓库未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未实施统一管理的。
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识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评价报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城镇燃气使用单位未制定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措施的,使用达到报废年限或超期未检的钢瓶、不合格燃气管路和阀门的。
学校有关化学、化工实验室、仓库未建立严格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化学品试剂储存、领用管理台账,未根据储存、使用的化学品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及个人防护器材的。
医院氧气等危险化学品制备和储存场所不符合安全要求,未建立严格安全管理制度的。
17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检测不合格、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线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未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合的,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装卸作业未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未在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监控下进行的,所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存在逾期未检验、逾期未报废或驾驶人逾期未审验的。
检査
签字
企业主要负责人
日期
乡镇(街道、园区)负责人
县(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人
县(市、区)政府负责人
附件3
危险化学品企业(单位)安全专项整治排查结果汇总表(红表)
【拟列入取缔、关闭、转产、搬迁的】
辖区名称:
企业名称
所属园区、乡镇街道
存在的隐患和问题(标注问题序号)
整改方式(取缔、关闭、转产、搬迁)
是否有整改方案
备注
否(何时完成)
小计
危险化学品企业(单位)安全专项整治排查结果汇总表(黄表)
【拟列入停产整顿的】
是否已停产整顿
工作落实责任人
否(何时停产整顿)
危险化学品企业(单位)安全专项整治排查结果汇总表(蓝表)
【存在一般隐患和问题,需限期整改的】
存在的隐患和问题
(标注问题序号)
何时完成隐患
和问题整改
附件4
危险化学品企业(单位)安全专项整治自查
问题清单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其他隐患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