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司法局:
我局于2015年8月20日收到《常州市司法局关于同意江苏常维律师事务所整所转制方案的批复》(常司发〔2015〕31号)及相关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对该申请材料进行了初审。
经审查,该所合伙人会议决议已按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原所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进行处理,常州恒泰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对江苏常维律师事务所资产、负债、权益清理的专项审计报告》(常泰专审〔2015〕第047号)及《审计报告》(常泰专审〔2015〕第048号)。
夏立昌作为个人所设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新所已制定江苏常维律师事务所(个人)章程且资产已经过验资(常泰会验〔2015〕第027号)。该所的主管局为常州市新北区司法局,并接受常州市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
我局认为,江苏常维律师事务所已符合整所转制条件,特上报核准。
常州市新北区司法局
2015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