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人民政府 :
你单位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报来的《关于新北区孟河镇原箭龙水泥厂西侧滑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建议书的申请》(常孟政〔2016〕46号)及相关资料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消除地质灾害、保证边坡稳定性,保障交通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原则同意你单位申报的新北区孟河镇原箭龙水泥厂西侧滑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和初步方案,并由你单位负责实施。
二、项目位于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小黄山东部。项目主要采用设置挡土墙技术方法进行防治,在防治区道路两侧分别修建悬臂式挡土墙,东侧墙身最高6米,顶宽0.5米,长135米,墙底一般标高16.5~22.0米;西侧墙身最高6米,顶宽0.5米,长135米,墙底一般标高16.0~21.5米,同步实施排水工程、监测工程及路面修复工程。
三、该工程匡算总投资195.78万元,由新北区政府财政列支。
四、请你单位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抓紧办理环评、节能等各项前期手续,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认真做好与相关部门的衔接工作,优化工程方案,落实资金筹措,认真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我局审批。
五、本批复仅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的依据,不得以此进行招投标工作,未经本局批复同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且未履行完各项法定手续,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该项目为依法必招项目,本项目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应依法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按国家计委9号令的规定增设招标专章。
特此批复。
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常州市新北区经济发展局
2016年8月9日
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发局
常州市新北区经济发展局 2016年8月9日印发
共印7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