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中国科学院遗传资源研发中心(南方):
你单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报来的《关于辽河路以南、寒山路以东地块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的请示》(常遗发〔2016〕1号)及相关资料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完善产学研合作模式,大力发展生物健康产业,根据《关于推进中科院遗传资源研发中心(南方)项目筹建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常州国家高新区党政办公室2015年第19期),原则同意你单位申报的辽河路以南、寒山路以东地块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和初步方案,并由你单位负责实施。
二、项目位于常州市新北区辽河路以南、寒山路以东地块,新增建设用地10公顷,新增建筑面积107093.07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87376.72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19439.71平方米。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动物实验中心楼、再生医学实验、干细胞库、临床研究中心楼、科技转化楼、实验楼、停车库、门卫,同步实施环境绿化、道路、停车场地及水、电、气等综合配套工程。
三、该工程匡算总投资69438万元,所需资金由你单位自筹解决(其中32000万元通过融资解决)。
四、因项目总投资变更,原常开经计〔2016〕10号批文相关内容以此批文为准。
五、请你单位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抓紧办理各项前期手续,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认真做好与相关部门的衔接工作,优化工程方案,落实资金筹措,认真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我局审批。
六、本批复仅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的依据,不得以此进行招投标工作,未经本局批复同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且未履行完各项法定手续,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该项目为依法必招项目,本项目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应依法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按国家计委9号令的规定增设招标专章。
特此批复。
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常州市新北区经济发展局
2016年10月13日
常州市新北区经济发展局 2016年10月13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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