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近年来,各镇(街道)、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采取有力措施,完善工作制度,不断提升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质量和水平,为各级领导了解情况、正确决策、妥善处置提供了准确、及时的信息服务,为确保全区社会稳定、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在信息报告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有的突发事件发生后没有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出现信息“倒流”情况;二是有的地方、部门上报信息格式不对,信息要素不全、内容表述不清;三是对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抓取突发事件信息的意识和能力不够,获取信息的手段和渠道比较单一;四是有的地方、部门对信息报告工作主体责任认识不到位,存在信息迟报、漏报问题,有的对上级要求核实的信息或紧急情况,接收不主动、反馈不及时。上述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区领导对突发事件的及时掌握和处理,造成工作的被动。为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突发事件特别是重特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现就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组织和领导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是应急管理的首要环节。快速准确地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既为各级领导把握全局、正确决策提供重要依据,也为做好突发事件早期预警和科学应对工作提供可靠保障。伴随新媒体等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信息传播加快、渠道多元,这些都对新形势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各镇(街道)、各部门务必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确保突发事件特别是重特大突发事件信息快速、准确、全面、连续地报告,坚决杜绝迟报、漏报和谎报、瞒报等问题发生。
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类别和主体
突发事件主要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四大类,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等四个等级。各类突发事件信息除按有关规定逐级报送外,对于敏感度较高和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段或者涉及敏感人群的突发事件信息,以及区领导和上级领导机关要求核实了解和反馈的相关情况,都要在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按照应急管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各镇(街道)、区相关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是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三、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时限和内容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限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要在10分钟内电话报告、20分钟内书面报告;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的,要在5分钟内电话报告、15分钟内书面报告;接到区委区政府要求核实了解相关情况的,事发地镇(街道)、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迅速核实反馈,电话反馈不得超过10分钟,对要求书面反馈的不得超过20分钟。
根据我区应急管理现状,为确保信息传递快速、准确、高效,充分发挥区联动(应急)指挥中心功能,首报信息一律上报至区公安分局情报中心,联系电话为:85152210。由公安分局及时上报区相关领导,并通报相关部门。根据处置情况需续报的信息,事发地镇(街道)、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实行日报制度,必要时随时续报。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镇(街道)、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事件处置过程进行整体评估,并于10日内将总结报告上报区政府。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区政府总值班室)统一负责接收续报的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区应急管理办公室电话:85127055,区政府总值班室电话:85163099,传真:85127012)。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事发时间、地点,事件性质、类别,人员伤亡情况,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简要经过,发展趋势,领导到场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和其他需要报告的有关事项等。突发事件及其处置的最新进展情况等随时续报。对影响面大、危害严重、情况复杂、持续时间较长的重特大突发事件实行信息日报制度。
各镇(街道)、各部门和单位接到区委区政府要求报告上级领导有关突发事件批示贯彻落实情况的,要迅速了解汇总情况,及时反馈报告,对领导批示办理和情况报告有明确时间要求的,严格按照时限规定执行,其他反馈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8个小时。
四、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督查和追责
要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督查机制,通过年度考核等形式,对各镇(街道)、各部门开展突发事件信息首报时效、核报情况、整体工作等进行专项督查。对信息报告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迟报、漏报和谎报、瞒报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常州市新北区党政办公室
2016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