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新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新北区党政办公室
2016年10月12日
常州市新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工作原则
二、灾情分级
2.1 特别重大灾情(I级)
2.2 重大灾情(II级)
2.3 较大灾情(III级)
2.4 一般灾情(IV级)
三、组织体系
3.1 领导机构
3.2 办事机构
3.3 现场指挥机构
3.4 成员单位及职责
四、预测预警
4.1 信息、监测与责任报告单位
4.2 报告程序
4.3 报告内容
4.4 预警级别确定及发布
五、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2 指挥协调和紧急处置
5.3 灾情管理
5.4 信息发布
5.5 应急结束
六、保障措施
6.l 队伍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社会力量动员
6.5 宣传、培训和演习
七、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7.2 社会救助
7.3 保险
八、奖惩
九、附则
9.1 预案管理
9.2 预案实施时间
为使我区在发生重特大突发性自然灾害时,快速、高效、有序地做好防灾、抗灾、救灾等应急救助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和避免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常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常州市新北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是进行自然灾害救助的紧急行动方案。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台风、暴雨(雪)、洪涝、寒潮、低温、高温、干旱、冰雹等气象灾害。由自然灾害以及森林火灾、重大生物灾害等其它异常自然现象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适用于本预案。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需对受灾群众实施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按照一次性自然灾害影响地域范围、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财产损失程度,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四级。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灾情判定指标达到下列情况之一:农作物绝收面积1000公顷以上;倒塌房屋200间以上;因灾死亡5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灾情判定指标达到下列情况之一:农作物绝收面积5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倒塌房屋100间以上、200间以下;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灾情判定指标达到下列情况之一:农作物绝收面积100公顷以上、500公顷以下或减产面积300公顷以上、500公顷以下;损坏房屋50间以上、100间以下;因灾死亡人口1人以上、3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灾情判定指标达到下列情况之一:绝收面积5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或减产面积100公顷以上、300公顷以下;损坏房屋10间以上、50间以下;无因灾死亡人口,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新北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区减灾委是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统一指挥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发生较大以上灾情由区长担任总指挥,发生一般灾情由分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成员单位为区人武部、区党政办、区委宣统部、区经发局、区商务局、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城建局、区环保局、区社会事业局、区农业局、区安监局、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区公安分局、驻区部队等。
各镇、街道成立相应的救灾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镇、街道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工作。
区减灾委下设办公室,设在人社局(民政局),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负责执行区减灾委的决定,综合协调救灾工作,核查和上报灾情,组织开展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演练,储备受灾群众生活必需的紧急救援物资,申请、管理、分配并监督使用救灾款物,对受灾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指导因灾倒塌、损坏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
发生特别重大级(I级)或重大级(II级)灾情时,区减灾委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灾害救助工作。现场指挥由区减灾委委派,有现场专断权。现场指挥部下设14个应急小组,各小组组成如下:
(1)抢险组
组长单位:区人武部。
成员单位:驻区各部队和区民兵预备役部队。
(2)查灾核灾组
组长单位:人社局(民政局)。
成员单位:商务局、财政局、城建局、社会事业局、农业局、国土分局。
(3)灾民安置组
成员单位:城建局、新北运管所。
(4)应急资金组
组长单位:财政局。
成员单位:人社局(民政局)。
(5)物资供应组
组长单位:商务局。
成员单位: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
(6)医疗防疫组
组长单位:社会事业局。
成员单位:各防疫、医疗机构。
(7)通讯组
组长单位:经发局。
成员单位:电信新北区局。
(8)恢复重建组
组长单位:城建局。
成员单位:农业局、规划分局。
(9)治安保卫组
组长单位:公安分局。
成员单位:人武部、驻区各部队和区民兵预备役部队。
(10)宣传报道组
组长单位:宣统部。
成员单位:党政办。
(11)灾害、次生灾害预防与监测组
组长单位:环保局。
成员单位:商务局、城建局、社会事业局、农业局、国土分局。
(12)灾害损失评估组
成员单位:财政局、城建局、社会事业局、农业局、国土分局。
(13)接收援助组
成员单位:商务局、社会事业局。
区人武部:负责协调驻地民兵预备役部队及各驻区部队的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做好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
区党政办:综合协调救灾工作。
区委宣统部:组织安排自然灾害救助情况的对外新闻发布,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或新闻媒体采访;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对外澄清事实;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的管理和引导。负责救灾、救助和捐赠工作的宣传报道。
区经发局:负责对灾情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协助建立和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协助做好灾情统计数据的分析评估。负责加强灾区市场价格应急监测,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检查,视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决定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保持灾区市场价格稳定,维护灾区市场价格正常秩序,负责与电信新北区局联系。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商贸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协调救灾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工作。
区人社局(民政局):负责执行区减灾委的决定,综合协调救灾工作,核查和上报灾情,并会同宣统部门发布灾情信息,组织开展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演练,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和储备受灾群众生活必需的紧急救援物资,指导做好转移、安置、慰问灾民工作;负责困难灾民吃、穿、住、医等生活救助,申请、管理、分配并监督使用救灾款物,对受灾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指导因灾倒塌、损坏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红十字会主要负责开展灾害救援工作,及时向灾区群众提供急需的人道救助;负责在灾害中组织志愿者和社会力量,依法开展救灾募捐和灾害救助活动;在统一调度下,组建民间救援队、派出红十字会救灾救援队和民间救援队,参与运送救灾物资、抢救伤病员、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依法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和技术培训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救灾款及时到位。
区城建局:负责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工程设施和市政工程建设的抗震设防标准,灾后恢复重建和工程施工等工作。利用人防指挥通信平台和设施、人防疏散基地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保障;组织民防应急救援队伍和民防志愿者服务队参与抢险救灾。
区环保局:协助搞好灾区次生灾害的监测工作,并对次生灾害发生的地区采取紧急处理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减轻或消除危害。
区社会事业局:负责转移受灾学校师生,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开展疾病监测,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必要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对灾区群众进行心理治疗。
区农业局:组织、协调、指导全区防汛、抢险工作,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帮助和指导灾后生产自救,搞好农业灾情核实。
区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协调、组织、指挥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区国土分局:负责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建立群测群防的监测体系,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区规划分局:负责灾后重建规划工作。
区公安分局:协助灾区政府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犯罪,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负责做好交通疏导、管制以及相关工作,确保救灾车辆运输畅通。
四、预报预警
4.1 信息监测与责任报告单位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农业、国土等部门。
有关信息监测与责任报告单位对掌握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和发生的自然灾害情况,应立即通报人社局(民政局),人社局(民政局)接到通报情况后,立即报告区政府,同时报告市民政局。
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和灾情报告的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可能发生及已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后果,救灾工作和受灾群众生活安排情况以及灾区存在的困难等。
自然灾害的预警级别与分级标准相一致,分为特别重大级(I级)、重大级(II级)、较大级(III级)、一般级(IV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特别重大级(I级)、重大级(II级)、较大级(III级)预警由市减灾委确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以市政府名义发布。
一般级(IV级)预警由区减灾委确定,报区政府批准后,以区政府名义发布。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由区减灾委向区政府提出建议,由区政府启动相应预案,负责开展救助,区救灾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向市减灾委报告预案启动及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自然灾害时,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应急处置措施。
预测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级(I级)、重大级(II级)、较大级(III级),区减灾委立即召集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会商灾情,明确并宣布灾区相关区域进入灾害预防应急期或救灾应急期,部署灾害预防应急或救灾应急工作。
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后,区减灾委成立现场指挥部,在受灾镇、街道救灾应急指挥机构配合下,指挥各应急小组开展工作。当地救灾应急资源不足时,由区减灾委依法从其他地区和单位调用。
自然灾害发生前为预防应急阶段,重点是居民疏散、设施加固、采取预防性措施等;自然灾害发生后为救灾应急阶段,重点是受灾群众救助、伤病人员救治、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等。
各级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镇、街道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民政局报告;区民政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市民政局和区人民政府报告。
镇、街道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3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同时上报市民政局。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镇、街道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均须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每24小时上报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情过程结束。镇、街道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日8时前将最新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民政局上报;区民政局每天9时前向市民政局上报。
灾情稳定后,区、镇(街道)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镇、街道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3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向区民政局报告;区民政局在接到镇、街道级报表后,应在2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向市民政局和区人民政府报告,对于干旱灾害,区、镇(街道)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天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
减灾委或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区委宣统部、党政办与人社局(民政局)等负责处置灾害的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新闻报道意见。可由人社局(民政局)等负责处置灾害的主管部门提供新闻稿,也可联络新闻单位记者采写,经区减灾委审定后,由区委宣统部统一组织,及时向媒体和公众发布。涉及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的灾害事件,由区委宣统部会同区外办协调、落实报道。
自然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区减灾委或镇、街道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组织专业人员研究提出报告,向区政府提出建议,由区政府宣布结束应急状态,终止预案实施。
6.1 队伍保障
建立民政、农业、国土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队伍,及时开展灾情会商、灾区现场评估、应急救援评估、后期处置评估及灾害管理业务咨询工作。卫生、公安以及驻区部队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不同类型的紧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平时有针对性地开展紧急救助演练,灾害发生后及时赶赴灾区实施紧急救援,确保受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
完善区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增强区级调控能力,与有关厂商通过协议形式,建立救灾物资联系购买制度,即用即买,确保灾情发生后救灾物资24小时内购买并运送到灾区。
区级财政要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并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因素、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逐步增加救灾资金预算。救灾资金不足时,区级财政可动用预备费用于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救灾抢险等支出,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和受灾地区恢复生产。
完善社会捐赠制度,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组织灾区群众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特别是灾后自救和互助工作。
向社会广泛宣传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内容,公布各地应急值班电话;通过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自然灾害应急办法以及抗灾救灾、现场救护的科学知识,增强群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现场救护技能;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救助咨询工作;重视救灾业务学习和培训,适时组织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相关部门及各镇、街道认真组织灾情核查工作,重点核查因灾造成房屋倒塌损坏、人员伤亡、农作物绝收、减产等损失。根据核实后的灾情,制定受灾群众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优惠政策和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帮助灾区重建、修缮因灾倒塌和损坏的居民住房,为受灾群众提供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口粮和衣被,加强灾后疾病防治和疫情监测,修复因灾损毁的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修复或重建学校校舍,开展恢复生产、抢种补种,帮助灾区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灾害发生地或全区范围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民政部门和慈善机构发动社会、个人等开展援助,并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的安排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用于受灾地区和受灾群众。
自然灾害发生后,对参加保险的,由保险机构对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例进行理赔。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本预案由人社局(民政局)会同区有关部门制定,并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9.2 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