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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参考文本》的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01411296X/2016-00009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人社局:
政策解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人社局
产生日期:
2016-07-08
发布日期:
2016-07-08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参考文本》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等规定,从源头上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引导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发挥好劳动合同对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约束、保障作用。江苏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制发《关于印发<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参考文本)>的通知》(苏协劳〔2013〕5号,以下简称《参考文本》)。
一、发布背景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和人社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也已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这一系列法律法规都对劳务派遣用工作出了具体规定,如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制度,界定“三性”工作岗位范围,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和加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为落实新法新规的新要求,进一步指导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用工行为,回应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用工和劳动者依法维权的需要,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经过多次调研论证,广泛听取劳务派遣单位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出台了《参考文本》。
二、文本结构
(一)使用文本须知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及《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对劳务派遣用工作出了若干新的规定。在使用文本须知中,列出当事人在签约之前应当知晓的法律规定和注意的重点事项,包括劳务派遣单位的经营条件、劳务派遣的适用对象和岗位条件、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等,提醒劳务派遣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合同订立主体
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是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应当载明签约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三)合同文本内容
在合同文本的正文部分,引导当事人对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培训和劳动争议处理等涉及双方基本权责,保障劳动合同履行的内容进行约定。
由于劳务派遣用工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特别是在临时性、替代性岗位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往往存在劳务派遣协议与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差,同一合同期内劳动者在不同用工单位工作等情形,这给当事人具体约定劳动合同的内容带来了一定难度,因此,有必要以附件的形式指引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在共性化合同文本内容的基础上,针对相应的用工单位,在派遣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方面进行更具个性化的约定。这样既方便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动者的实际使用,也可以避免部分单位存在的劳动合同形式化、空心化问题。
三、主要内容
1、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劳动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派遣在校学生实习。
依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学校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
3、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一)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合同,……(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从其约定。
4、乙方同意根据甲方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在用工单位符合法律规定的“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工种)工作,具体岗位(工种)在合同附件中明确。乙方同意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对乙方业绩的考评结果,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后的工作岗位也须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要求。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5、用工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甲方有义务监督用工单位合理确定乙方的劳动定额。
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报酬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
6、甲方应当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约定,要求用工单位保证乙方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即对乙方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乙方的具体工资标准在合同附件中明确。
依据:《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四十六条规定,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7、甲方应当以货币形式于每月日之前向乙方足额支付工资。甲方应当督促用工单位向乙方依法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和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用工单位未支付的,由甲方履行对乙方的义务。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劳务派遣协议,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应得的经济补偿,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不得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用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劳务派遣协议,向劳务派遣单位按时足额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等费用。
8、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的无工作期间,甲方应当按照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向乙方支付报酬。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最低工资标准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本条所指为月最低工资标准。
9、甲乙双方依法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参加社会保险。
依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办理社会保险。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276号)规定,在省内跨社会保险统筹区派遣劳动者,以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我省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因此,劳务派遣单位跨社会保险统筹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由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
10、用工单位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属于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双方依法执行不定时工作制规定。用工单位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属于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属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双方依法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规定。
依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工单位安排被派遣劳动者从事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或者事先征得被派遣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的书面同意。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但在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参考文本》:http://www.czhrss.gov.cn/html/czhrss/2014/MBQDIQBD_0117/338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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