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常高新市管案[2017]00010号
案件名称
新北区春江朗程酒类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处罚事由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处罚种类
1、 没收侵权商品;
2、 处以罚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行政相对人名称
新北区春江朗程酒类经营部
行政相对人代码
320407600314328
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姓名
陈国方
处罚结果
1、没收并销毁生产日期为20140202生产批号334178的“海之蓝”42%480mL的白酒4瓶、生产日期为20160310生产批号242896c2的“天之蓝”42%480mL的白酒2瓶、生产日期为20150611生产批号172192c1的“梦之蓝”40.8%500mL的白酒2瓶;
2、并处罚款4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生效期
2017年1月11日
处罚截止期
2017年1月26日
处罚机关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地方编码
32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