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常高新市管案[2017]10011号
案件名称
常州市九龙大药房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个人购进药品案
处罚事由
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个人购进药品
处罚种类
1、 没收药品;
2、 没收违法所得;
3、 处以罚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常州市九龙大药房
行政相对人代码
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姓名
刘红
处罚结果
1、没收违法购进药品:培哚普利片(标示生产企业:施维雅(天津)制药有限公司,批号:2008604、2008605、2008370)共四盒;复方丹参滴丸(标示生产企业:天士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批号:150204、140502)共2盒;
2、没收违法所得1689.5元;
3、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四倍的罚款7414元。(罚没合计共9103.5元)。
处罚生效期
2017年2月23日
处罚截止期
2017年3月10日
处罚机关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地方编码
32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