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常高新市管案[2017]10013号
案件名称
常州市民春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个人购进药品案
处罚事由
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个人购进药品
处罚种类
1、 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
2、 处以罚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行政相对人名称
常州市民春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姓名
刘文明
处罚结果
1、没收违法购进药品:缬沙坦胶囊(标示生产企业:常州四药制药有限公司,批号:20150625、20151023)共五盒;脑心通胶囊(标示生产企业:陕西步长制药有限公司,批号:150943)共3盒;
2、没收违法所得1859元;
3、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四倍的罚款8072元。(罚没合计共9931元)。
处罚生效期
2017年2月23日
处罚截止期
2017年3月10日
处罚机关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地方编码
32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