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常高新市管案[2017]10014号
案件名称
常州市新北区小河山水药堂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个人购进药品案
处罚事由
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个人购进药品
处罚种类
1、 没收违法所得;
2、 处以罚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行政相对人名称
常州市新北区小河山水药堂
行政相对人代码
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姓名
刘晓利
处罚结果
1、没收违法所得39110元;
2、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四倍的罚款156440元。(罚没合计共195550元)。
处罚生效期
2017年3月8日
处罚截止期
2017年3月23日
处罚机关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地方编码
32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