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常高新市管案[2017]00090号
案件名称
新北区春江福仁烟酒商行销售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的白酒案
处罚事由
销售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的白酒
处罚种类
1、没收侵权白酒;
2、处以罚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新北区春江福仁烟酒商行
行政相对人代码
320407600324635
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姓名
黄燕波
处罚结果
1、没收、销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4瓶生产日期为2015/11/06的52°水晶瓶“五粮液”白酒。
2、并处罚款7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生效期
2017年9月18日
处罚截止期
2017年10月3日
处罚机关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地方编码
32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