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区、企事业单位:
现将《三井街道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办事处
2017年4月28日
三井街道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效率,切实提升街道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资金、集体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本办法中的工程建设项目类别包括:建筑工程(土建、安装、装修、土方等)、装潢工程、市政工程(管道、道路、绿化、桥梁等)、园林绿化工程、维修工程(专业设备的维修除外)、水利工程以及街道党政联席会议确定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分为小微工程、零星工程及大型工程。小微工程为投资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零星工程为投资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大型工程为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 零星工程、大型工程原则上需经过公开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如有特殊情况,可经街道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报区城建局备案后直接发包。
第五条 投资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建管站负责组织实施;投资金额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由立项批复确定的推进单位组织实施。
建管站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需要,负责按规定办理土地、规划、勘察、设计、招投标等前期手续,履行项目管理、组织竣工验收等职能。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投资金额2万元以下(不含2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街道机关事业单位、街道所属公司、股份合作社应填写三井街道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申请表1 (附件1)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社区应填写三井街道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申请表2(附件2)报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投资金额2万元以上(含2万元),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街道机关事业单位、街道所属公司、股份合作社应填写三井街道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申请表3(附件3)报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要领导审批并由主要领导明确推进单位(组织实施单位);社区应填写三井街道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申请表2(附件2)报主要领导审批并由主要领导明确推进单位(组织实施单位)。
街道机关事业单位投资金额5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分管领导审核并提交街道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实施后应填写三井街道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申请表3(附件3)报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报主要领导审批;
街道所属公司、股份合作社拟实施的投资金额5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需按规定履行“三重一大”程序。在履行“三重一大”程序后,街道所属公司、股份合作社应填写三井街道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申请表3(附件3)报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报主要领导审批;
社区拟实施的投资金额5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需按规定履行“三重一大”程序。在履行“三重一大”程序后,社区应填写三井街道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申请表2(附件2)报主要领导审批;
上级部门投资并委托街道组织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上级部门下达的计划书或会议纪要为准。
第七条 街道机关事业单位、街道所属公司、社区、股份合作社应将立项批复报街道建管站备案。
第三章 建设方案及编标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需要进行勘探、设计等活动的,由建管站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实施。
第九条 设计方案要按照立项批复(或会议纪要)确定的项目、规模、投资概算等内容进行设计。设计方案确定后如方案因实际情况需要变更的,按下列情况办理:
1.设计方案变更导致投资预算增加但不超出原项目概算10%的(含10%),由建设单位将设计方案变更的内容及涉及的金额报分管领导、分管建设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要领导审批后实施;股份合作社的项目需经董事会、监事会讨论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2.设计方案变更导致投资预算增加并超出原项目概算10%以上的,由建设单位将设计方案变更的内容及涉及的金额报分管领导、分管建设领导提交街道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股份合作社的项目需经董事会、监事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因设计方案变更导致投资预算增加均应按要求重新填写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申请表。
第十条 零星工程、大型工程应由建管站聘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编制标底、代理招投标;小微工程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工程咨询单位。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在编制标底过程中原则上不设置暂定价。因特殊情况需设置暂定价,按《常州市建设工程二次竞价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发包
第十二条 发包手续办理:
1.投资金额5万元以下的小微工程由项目立项批复确定的推进单位组织实施;
投资金额5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的小微工程,建管站应通过邀标竞价方式(3家及3家以上单位)确定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实施,可在项目立项时申请办理直接发包手续。
2.零星工程由建管站根据项目立项批复按照《三井街道零星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确定施工单位。
3.大型工程由建管站在新北区建管中心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三条 小微工程、零星工程中对需要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甲供材料和成套设备,由建管站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大型工程的政府采购由建管站负责办理;对不需要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甲供材料和成套设备,由建管站负责询价、比价和谈价工作。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投资金额2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合同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直接签订。
投资金额2万元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监理、施工、审计等合同经建管站审核后由建设单位与有相关资质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其中,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按要求填写《三井街道合同(协议)审批流转单》(附件4)经分管建设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至少一式四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财政分局、建管站各一份。
第十五条 设计合同中,对工程总量和工程构成等内容应当与审批确定的设计方案相一致。监理合同、审计合同与评估合同中,对取费标准要有明确约定。
第十六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及中标单位的投标书起草,并明确约定完成工期、质量要求、违约责任、付款总额及进度、质量保证金的额度及退还条件、安全文明施工要求、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内容。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建管站根据工程立项批复负责项目管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聘请监理、审计等单位进行协助管理,具体负责图纸会审、施工方案审查、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及工程签证等事宜。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应当按照确定的施工方案进行,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改或变动。因客观情况变化,需要更改的,单项变更导致费用增加在1万元以下的,由推进单位直接实施;单项变更导致费用增加在1-5万元的,由推进单位填写《三井街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方案变更表1》(附件5)报分管建设领导审批后实施;单项变更导致费用增加在5万元以上的,由推进单位填写《三井街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方案变更表2》(附件6)报分管建设领导签署意见、主要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七章 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由推进单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开始申报和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特殊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条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由推进单位负责组织,并根据工程类别确定验收单位和人员。一般情况下,由建管站、建设单位、设计、监理、施工、审计等单位相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当自通过验收之日起30天内将工程有关资料完整地提交给建管站。
第八章 工程审计与工程款支付
第二十二条5万元以下的小微工程结算由街道监察审计室负责审核;5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结算由建管站聘请专业的审计单位审核。工程建设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竣工结算审计或跟踪审计的方式进行。大型工程原则上应采用跟踪审计。
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的结算审计核减金额,超过送审金额5%(跟踪审计)或超过10%(竣工结算审计)以上部分的审计费用,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规定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大型工程在工程竣工前进度款累计支付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60%;在工程审计结束后累计支付不得超过审定总金额的70%,并明确约定余款支付期限。
第二十五条 推进单位应根据项目类型、类别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至少预留结算总额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小微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不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金额应按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执行。小微工程、零星工程的工程款支付需填写《三井街道工程支付审批表(小微工程、零星工程)》(附件7),并提供施工合同、发票;大型工程的工程款支付需填写三井街道大型工程款支付申请单》(附件8),并提供施工合同、发票及跟踪审计单位出具的《工程形象进度审核表》。工程竣工并完成结算审计后,申请付款需提供工程结算审定单。
第九章 质量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相关人员对所负责的工程质量终身负责,不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单位的调动变化而免责。
对违反相关规定造成国家、集体经济损失的,一经发现并查实的,由相应的纪检监察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人员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于有以下不当行为的施工企业或个人,应将其纳入 “三井街道工程建设承包单位黑名单”,自纳入黑名单之日起,不允许再承接本办法所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1)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2)投标人以非法手段谋取中标;
(3)投标人资料弄虚作假;
(4)在施工过程中不服从建管站或第三方机构的正当管理;
(5)因自身原因造成工期严重拖延或不能完成施工;
(6)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严重安全、质量问题的;
(7)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恶劣影响的;
(8)进入上级部门相关“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
对进入“三井街道工程建设承包单位黑名单”的施工企业或个人,街道建管站应同时将名单上报区城建局建管处。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款的结算应当提供纳税属地在三井金库的工程款发票。
第三 十 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街道建管站负责解释。
附件: 1.三井街道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申请表1
2.三井街道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申请表2
3.三井街道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申请表3
4.三井街道合同(协议)审批流转单
5.三井街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变更申请表1
6.三井街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变更申请表2
7.三井街道工程款支付审批表(小微工程、零星工程)
8.三井街道大型工程款支付申请单
附件1:
三井街道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申请表1
申请单位(盖章):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概算:
资金来源:
建设单位意见:
签字:
分管领导意见:
附件2:
三井街道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申请表2
主要领导意见:
附件3:
三井街道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申请表3
附件4:
三井街道合同(协议)审批流转单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合同标的:
合同编号:
合同标题:
摘要:
分管建设领导意见:
附件5:
三井街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方案变更表1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施工方案变更内容及增加费用:
附件6:
三井街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方案变更表2
附件7:
三井街道工程支付审批表(小微工程、零星工程)
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工程项目名称
合同总价
审定价
预算项目
付款说明
附单据 张
申请支付金额(大写) ¥
项目经办人
施工单位经办人
报账员
单位负责人
街道领导审批
推进单位
分管领导审核
会计中心审核
注:社区组织实施的项目,“推进单位分管领导审核”一栏不需要填写
附件8:
三井街道大型工程款支付申请单
原始单据 张
建设(付款)单位 (公章)
施工(收款)单位
合同编号
合 同 总 价
累计已付金额
占总价的 %
本期申请付款金额(小写)
大 写
截止本次付至总价的 %
申请付款说明
施工单位 经办人
项目负责人
建管站意见:
财务部门 审核意见
财务人员
负责人
分管建设领导审核意见
主管领导审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