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户籍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交扶助申请表,提供规定材料。
2、初审。村(居)民委员会自收到申请表及全部材料,完成初审,签署审议意见,上报镇(街道)。
3、审核。镇(街道)审核,上报辖市、区人口计生部门。
4、审批。辖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批后,委托镇(街道)公示5-7天。
5、发放。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
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直到扶助对象亡故为止。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不计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数,不冲抵其他方面的优惠补助。享受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的对象不重复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办理依据】
1、《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提高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苏财教〔2011〕25号)
2、《常州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常人口计生委【2007】67号、常财教【2007】30号)
【办理对象】
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符合以下条件:
1.女方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三级(含三级)以上。
【所需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结婚证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镇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的死亡证明
【受理地点】
户籍地村(居)委会
【所需时限】
见辖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公告
【是否收费】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