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全区畜禽养殖的意见》(常新政[2016]103号)文件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水十条)、《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为加快推进我镇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就限制养殖、适度养殖区畜禽污染整治以奖代补实施办法制定如下:
一、限制养殖、适度养殖区范围
限制养殖区为德胜河西侧500-1000米;剩银河、灵青河、安宁河两侧500-1000米;集镇规划区、工业集中区外1000米。适度养殖区为禁止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二、污染整治时段
第一时段(调查摸底):2017年4月10日—7月9日。
第二时段(签约腾空):2017年7月10日—9月30日。
第三时段(拆除关闭):2017年10月1日—10月31日。
第四时段(核查验收):2017年11月1日—12月30日。
三、奖补政策
(一)圈舍补助
圈舍为砖木(混)结构的,补助不高于200元/㎡。圈舍为彩钢瓦、石棉瓦的,补助不高于150元/㎡。利用农村附属房屋养殖的,将房屋内的猪圈进行拆除的,补助30元/㎡。圈舍评估价以评估报告为准。
(二)签约奖励
规模养殖生猪的按实际拆除面积奖励100元/㎡。规模养殖家禽的按实际拆除面积奖励50元/㎡。利用农村附属房屋养的,将房屋内的猪圈进行拆除的,按实际拆除面积奖励15元/㎡。
逾期的一概不予奖励。
(三)腾空奖励
在奖励期内签约并在一个月内腾空关闭拆除的:
规模养殖生猪的按实际拆除面积奖励50元/㎡。规模养殖家禽的按实际拆除面积奖励50元/㎡。利用农村附属房屋养殖的,将房屋内的猪圈进行拆除的,按实际拆除面积奖励15元/㎡。逾期的一概不予奖励。
2016年1月1日前已不再养殖畜禽的规模圈舍,不享受此奖励。
(四)搬家、附属等补贴
1、搬家费1000元/户。
2、小型机械搬迁费100-300元/台;大型机械500-800元/台;三相电表3500元/户(实际使用)。
3、附着物由评估机构按质论价评估补偿。
(五)强制关闭
在2017年10月31日之后签约的,进行强制关闭的养殖户,一律不作奖励。
四、圈舍拆除
规模养殖的圈舍统一由政府组织专门人员拆除,养殖户不得私自处理。利用农村附属房屋养殖的,可自行拆除房屋内的猪圈,也可通知政府派人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