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巩固全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58号)、《常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办法》(常政发〔2007〕15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管养范围
本意见所指的农村公路是指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江苏省交通厅认定并列入养护计划的县道、乡道和村道等农村公路。
二、管养目标
按照建设、管理、养护并重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创新运行机制,做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组织制度、标准规范、考核奖惩”三到位。建立健全“机构精干、职责明确、运转协调、监管有力”的管理养护组织体系,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管养资金渠道,确保全区农村公路管养覆盖率达到100%,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正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总体上做到“路面整洁、横坡适度,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桥涵、构造物完好,交通标志、防护设施完好,绿化协调美观”,达到“畅、洁、绿、美、安”的农村公路管养目标。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领导,加快农村公路管养体制改革,区成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区农路办),办公室设在区城建局。
各镇人民政府均要成立相应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领导小组,镇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镇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同时配备2名以上养护管理人员,其中1名为工程专业人员,原则上镇领导小组办公室(镇农路办)设在镇建管所。
四、管养资金
根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需要,按照“区镇村自筹、省市补助、多元筹资”的原则,筹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县道管理养护资金由区筹措解决。乡道、村道管理养护资金按《常州市新北区党政办公室关于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实施意见》(常新委办〔2016〕88号)相关规定执行。区城建局负责对各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实行统一考核,按“以奖代补”形式对乡道、村道管养资金进行补贴。管养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并向社会公开管养资金筹措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级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树立大局意识,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领导。要积极组织对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进行学习和贯彻,抓好具体工作的落实和开展,加快建立起科学的农村公路管养体制和长效的农村公路管养运行机制。
(二)明确职责,协同配合。各级各相关单位都要各司其责,相互协作,共同把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改革工作推向深入。
区城建局要认真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好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监督公路管理机构开展管理养护工作,加强对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并抓紧制订出台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具体办法。
各镇人民政府是辖区内乡、村道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工作的责任主体,镇农路办具体负责辖区内乡、村道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养护等工作。
区财政局要负责做好区级层面农村公路管养资金筹措工作。区国土分局要配合做好农村公路的建设用地审核工作。区规划分局要配合做好农村公路的建设规划审核工作。区农业局要配合做好毁损农村公路绿化行为的查处工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三)注重实效,严格考核。各级各相关单位要加强资金筹集、管理和工程管理工作,确保按期完成农路农桥建设任务。要加大巡查力度,保障养护路桥的安全、通畅和整洁。要加强监管,严格控制建筑控制区和公路用地控制区内的违法行为,促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向建、管、养同步推进的方向良性发展。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区相关单位进行跟踪监督和考核评比,对违反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凡因领导不力、措施不实而影响公路管养工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凡公路管理养护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达不到管养要求的,要予以及时解聘;凡造成公路有关设施较大损害的,要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新北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常州市新北区党政办公室
2017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