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常州市实施〈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办法(试行)》(常政规〔2017〕2号)也于2017年4月10日正式颁布实施。条例和办法的实施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提供了依据,对于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传承饮食文化、方便群众生活、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省市有关工作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食品生产作坊的范围
1.关于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蔬菜无土栽培、食用菌生产、动物屠宰及其副产品;上级政府已经明确的食用农产品等,其生产按照食用农产品管理要求进行。
2.法律禁止食品作坊生产的食品种类。预包装食品生产加工;乳制品、罐头制品;用勾兑工艺生产的酒类;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3.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的监督管理。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简单,依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或个人(不包括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不含固定临街店面现做现卖),按照食品作坊管理的要求进行监督管理。
4.关于现做现卖的食品经营行为。在固定场所临街店面现做现卖能够立即食用的食品,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要求,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经营。生产与销售相分离的,其生产加工点按照食品作坊管理的要求进行监督管理,销售点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要求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经营。
二、明确各部门的管理责任
1.监管部门职责要求。区市场监管局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经营区内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区社会事业局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制定地方特色食品质量规范。区城建局负责对规定的食品摊贩经营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经营区外经营的食品摊贩。农业、环保、公安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承担与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2.镇(街道)工作职责。各镇(街道)负责开具《常州市食品小作坊设立意见书》;负责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及时段,告知食品摊贩及时办理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并进行食品摊贩备案;开展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安全隐患排查,发现作坊摊贩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或者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及时制止并告知执法部门;协助监管部门开展作坊摊贩的日常管理。
3.区财政、各镇(街道)应将作坊摊贩管理经费纳入预算。
4.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具体协调工作。
三、明确食品作坊的管理要求
1.建立作坊风险评估技术平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加强对新北区食品安全快筛快检中心的管理,组织专业人员成立食品作坊产品风险评估小组,负责对食品作坊的原辅料、工艺环境、产品质量进行技术审评,处理各镇、街道上报的食品质量安全咨询,协助监管部门开展作坊登记相关的技术审查验收。
2.组织制定作坊准入产品目录。按照江苏省和常州市食品作坊管理规定,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符合新北区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食品小作坊允许生产加工食品品种目录。品种目录的制定发布由区食安办、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区法制办共同进行。
3.明确作坊准入验收技术要求。各镇、街道要对食品作坊的状况进行调查摸底,综合考虑食品安全、生产安全、周边环境和区域规划,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作坊,各镇(街道)不得开具《常州市食品小作坊设立意见书》。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省卫计委制定的《食品作坊卫生规范》细化食品作坊的验收技术要求,根据《常州市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领办法(试行)》开展食品作坊登记证的具体发证工作,对于日常监管中发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撤销登记。
4.加大作坊产品市场控制。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各菜市场对作坊产品的重点经营单位进行管理,做好进货来源索证索票,对于产品来源在新北区的,鼓励菜场负责人进行实地审核。对于尚未列入允许生产目录,正处于扩项过程的品种,要加强对其产品的风险管理与排查,发现违法行为的立即予以查处。对于主动淘汰落后产能的作坊、主动升级为食品企业的作坊予以鼓励引导。
四、明确食品摊贩的管理要求
1.食品摊贩是指不在固定店铺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的经营者。食品摊贩禁止经营生食水产品等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和用勾兑工艺生产的酒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其他食品。
2.各镇(街道)可以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并向社会公布。幼儿园、中小学出入口200米内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对于学校周边食品摊贩禁止经营区域,各镇(街道)应设置明显标识,城建部门应加强管理。
3.各镇(街道)负责食品摊贩的备案管理,并制作发放备案信息公示卡,同时将备案信息及时通报区市场监管局和区城建局。
常州市新北区党政办公室
2017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