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深化我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切实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常州市在相关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复函》(苏府法函〔2017〕53号)和《市政府关于新北区在春江镇、孟河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常政复〔2017〕46号),区政府决定在春江镇、孟河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意义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为重点,整合执法主体和执法力量,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加强综合执法,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在春江镇、孟河镇构建简约高效、权责明晰、运转协调、执法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法制保障。
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和职能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为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孟河镇管辖区域。
(一)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春江镇政府)集中行使原由新北区有关部门实施的下列行政处罚权:
1.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江苏省常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1〕230号)明确予以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履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孟河镇政府)集中行使原由新北区有关部门实施的下列行政处罚权: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对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将根据春江镇、孟河镇的实际条件,采取分步实施的方法平稳推进,以确保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取得实际效果。
春江镇政府、孟河镇政府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详细目录清单由区政府另行向社会公布,并同时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春江镇政府、孟河镇政府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工作要求
(一)职责明晰。春江镇政府、孟河镇政府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设置综合执法局,具体行使本区域内相对集中后的行政执法处罚权和相关的强制措施权。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统一由春江镇政府、孟河镇政府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对春江镇政府、孟河镇政府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
(二)执法规范。春江镇政府、孟河镇政府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要贯彻落实《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完善执法程序和具体操作流程,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和取证规则,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
(三)保障到位。春江镇政府、孟河镇政府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机关的预算,由财政全额拨款,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按照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春江镇政府、孟河镇政府的执法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规定,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
(四)协作联动。春江镇政府、孟河镇政府应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抄报相关执法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情况;有关行政机关应及时向春江镇政府、孟河镇政府抄报最新行政许可情况。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信息共享、案件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完善信息共享平台,推进网上移送、受理、立案、监督。探索综合行政执法信息与社会信用基础数据的联动共享,建立诚信档案、失信惩戒和黑名单制度。
四、组织实施
在春江镇、孟河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改革,是对行政管理体制的创新,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强化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加强领导,严格管理,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各级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积极支持春江镇、孟河镇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确保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共同把试点工作扎扎实实做好。涉及到行政处罚权下放的部门应当加强对交接工作的业务指导,及时解决交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权力事项调整精准对接、落实到位。
本决定自2018年1月2日起施行。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