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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提出的成立常州市新北区春之江教育基金会的申请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准予成立登记。
常州市新北区春之江教育基金会成立后,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和我局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为促进教育事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该基金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基金会的印章样式、银行账号应及时报我局备案。
常州市新北区民政局
2017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