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各委办局、园区、公司、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常州市新北区推进优秀教育人才引育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常州市新北区社会事业局
2017年11月30日
关于推进优秀教育人才引育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大优秀教育人才引育支持力度,完善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为教育人才发展营造良好氛围,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龙城英才计划”改革创新的意见》(常发〔2017〕24号)、《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关于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的意见(试行)》(常开工委〔2017〕5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助对象、条件和资助政策
(一)引进的优秀教育人才
1.资助政策
(1)引进的市外具有省特级教师、正高级教师身份的校长,给予30万元研究经费,签订聘用合同2年内购买位于常州市区80平米以上自住商品房(人才单独购买或与配偶、父母、子女共有),给予60万元购房补贴。
(2)引进的具有“江苏人民教育家培养工程”培养对象、省特级教师、正高级教师荣誉(职称)的优秀教师,给予20万元研究经费;引进的市外具有省“人民教育家培养工程”培养对象、省特级教师、正高级教师荣誉(职称)的优秀教师,签订聘用合同2年内购买位于常州市区80平米以上自住商品房(人才单独购买或与配偶、父母、子女共有),给予50万元购房补贴。
(3)引进的市外获得教育专业重点学科博士学历学位的人才,签订聘用合同2年内购买位于常州市区80平米以上自住商品房(人才单独购买或与配偶、父母、子女共有),给予15万元购房补贴。
(4)引进的优秀教育人才,单位暂没有相应岗位空缺的,可不受单位高级职称岗位设置的限制超岗位聘用。
2.资助对象和条件
(1)引进的市外具有省特级教师、正高级教师身份的校长,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管理能力突出。具有5年以上校长经历,学校发展水平高,教育管理业绩突出,在省内外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以校长身份受到过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表彰;
②身体健康;
③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④没有享受过“龙城英才计划”其他人才政策的支持。
(2)引进的具有“江苏人民教育家培养工程”培养对象、省特级教师、正高级教师荣誉(职称)的优秀教师,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师德高尚、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具有一定的管理水平和团结协作精神;
②教学功底深厚,教学风格鲜明,教学效果显著,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课堂教学能力考核,成绩优秀;
③科研水平卓越,能够围绕教育改革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开展深入研究,在管理机制、课程改革、评价激励等方面具有独到的研究见解;近五年至少主持省级及以上重点课题1项,并通过结题鉴定,或为省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项目的领衔人;在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不少于3篇或在国际知名刊物上发表不少于1篇有价值的学术论文,或者出版1本以上有价值的学术专著。
④身体健康;
⑤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⑥没有享受过“龙城英才计划”其他人才政策的支持。
(3)引进的获得教育专业重点学科博士学历学位的人才,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理论基础扎实。近五年内承担过国家级重大课题或项目,并取得阶段性成果,至少在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3篇;
③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二)在职在岗的优秀教育人才
(1)分别给予“特级校(园)长”、“高级校(园)长”、“骨干校(园)长”每年3万元、2万元、1.5万元的教科研经费,考核合格后发放;
(2)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
①“江苏人民教育家培养工程”培养对象,一次性奖励10万元;江苏省特级教师、中小学(幼儿园)正高级教师,一次性奖励5万元。考核期内经考核合格的省“人民教育家工程”培养对象和省特级教师,每年给予教科研经费1万元。
②在培养周期内的市特级教师后备人才、市学科带头人、市骨干教师、市教学能手、市教坛新秀,经考核合格,每年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0.3万元、0.2万元和0.1万元的教科研经费;在培养周期内的区学科带头人、区骨干教师,经考核合格,每年分别给予0.3万元和0.2万元的教科研经费。
③根据《新北区优秀教师城乡牵手行动工作方案》有关精神和实际情况,每年给予在优秀教师城乡牵手行动中与我区薄弱学校结对的优秀教师0.24-1.2万元的岗位津贴;结对周期结束,分别给予考核优秀和考核合格的优秀教师2万元和1万元的工作津贴。
④区优秀教师培育室培养周期结束,分别给予考核优秀和考核合格的领衔人1.5万元和0.6万元的工作津贴。
⑤在教育教学基本功竞赛或评优课中获得全国一等奖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获得二等奖的,一次性奖励0.5万元;获得省一等奖的,一次性奖励0.5万元,二等奖的,一次性奖励0.3万元。
⑥获省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特等奖的,一次性奖励成果主要完成人1万元,获一等奖的,一次性奖励成果主要完成人0.8万元,获二等奖的,一次性奖励成果主要完成人0.5万元,获三等奖的,一次性奖励成果主要完成人0.2万元。
(3)获得与上述列出的资助对象同等及以上级别荣誉的,经审核确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资助。
上述两类奖励(优秀校(园)长和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同一类别的奖励只按最高标准给予,不重复奖励。
(1)我区中小学、幼儿园中获评常州市中小学、幼儿园“特级校(园)长”、“高级校(园)长”、“骨干校(园)长”的校(园)长;
(2)我区中小学、幼儿园及区教师发展中心等教育机构中的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评“江苏人民教育家培养工程”培养对象、江苏省特级教师、中小学(幼儿园)正高级教师。
②获评常州市“五级阶梯”优秀教师和区学科带头人、区骨干教师。
③优秀教师城乡牵手行动中的优秀教师。
④区优秀教师培育室领衔人。
⑤在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教学基本功竞赛或评优课中获奖者(各级各类展示课、表演课、汇报课及教育教学单项技能竞赛,指实验操作、单项技能考核、教案设计、课件制作等,均不在本资助范围)。
⑥在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奖评审中获奖的成果主要完成人。
(3)获得与上述荣誉(职称)同等及以上级别的优秀教育工作者。
二、申请、确定程序
1.由引入单位在人才落户后向区社会事业局组织人事处提交相关材料(联系电话85177992);
需提交的材料有:
(1)《常州市“龙城英才计划”高层次教育人才申报表》;
(2)引进人才的个人资料:身份证、简历(从大学开始,时间不间断)、最高学历学位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取得境外学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2000年之前境外获得学位的除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获奖证书及资助条件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住房补贴的须提供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和1份复印件;
(3)用人单位根据审核情况形成的引进报告(内容包括对引进人才的简要介绍、评价、引进理由、层次、引进后如何安排和使用、需上级有关部门解决的问题等);
(4)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5年及以上聘用合同复印件;
(5)签订聘用合同时起至申报时、且超过连续12个月以上的社保缴纳证明和纳税凭证;
(6)用人单位的银行账号。
2.区社会事业局组织人事处进行材料初审;
3.提交区社会事业局党工委会议集中审核;
4.提交区人才办主任会议讨论,并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凡符合常州市《关于加快高层次中小学教育人才引进的实施办法(试行)》有关条件的,送市教育局复审,由市高层次教育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核、市人才办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5.公示并下发文件。
(二)在职在岗优秀教育人才
1.符合条件的人才根据区社会事业局发布的通知(每年一次),向区社会事业局组织人事处提交相关材料(联系电话85177992);
(1)《常州市新北区优秀教育人才申报表》;
(2)符合资助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和1份复印件。
4.提交区人才办主任会议讨论,并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三、政策兑现
(一)市财政支持部分
1.购房补贴:由人才本人按《常州市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管理办法》到市教育局申领;
2.研究经费:由市教育局通知领取。
(二)区财政支持部分
由区社会事业局拨付到人才单位账户。
上述补贴或资助金额在5万元及以下的,一次性发放;5万元以上的,分3个年度按3:3:4的比例逐年发放。
四、其他事项
1.引进人才应在签订聘用合同2年内、区内优秀教育人才应在获得相应荣誉(职称)当年或周期内提出资助申请;
2.所购房屋申请补贴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3.引进人才须全职在引进单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人才在资助期内离职的,终止资助,已划拨的资助资金应及时退还。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将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处理;
4.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引进和获奖的优秀教育人才适用于本实施办法;之前获评专业称号的优秀教师的教科研津贴,仍按原政策执行;
5.今后将根据区域教育发展情况和上级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对本实施办法做相应调整;同一事项津贴标准市、区两级不一致的,按高标准发放;
6.本实施办法由区社会事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常州市“龙城英才计划”高层次教育人才申报表
2.常州市新北区优秀教育人才申报表
3.常州市高层次教育人才购房补贴申领管理办法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