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设机构及主要职能:
综合处(安委办、监察室):
(一)承担区安委会日常工作;
(二)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综合协调工作,并组织起草相关文件、政策;
(三)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各镇(街道、园区)和区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牵头组织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工作,提出全区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四)牵头布置指导、协调全区综合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督查,及相关工作情况的设计、汇总、总结。
(五)组织、协调局机关办公;拟定工作规则和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负责重要会议组织和有关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落实工作;承担局机关文秘、政务信息、保密、档案、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信访、计算机系统的管理和行政事务等方面的工作;
(七)承担有关外事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经费、国有资产管理及审计工作;
(八)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管理及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工作;研究承办机关及所属单位管理体制、机构编制工作;
(九)承担安全生产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全区安全生产监管系统的法制建设;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全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编报;
(十)负责拟订安全生产规划和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化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规定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工作;
(十二)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承担安全评价(评估)、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综合管理全区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信息统计工作;负责应急值守、事故信息接报处置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和预警信息;
(十四)承担区安全生产专家组有关工作;
(十五)组织并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组织协调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建筑作业人员除外)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和颁证工作;
(十六)负责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投诉、举报及回复;
(十七)负责督促全局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及党务工作。
监管处:
(一)组织制定相关行业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专项监管和专项治理等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工矿商贸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
(三)监督检查相关行业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参与相关行业和领域的事故调查处理及应急救援工作;
(五)按规定负责“新、改、扩”建工程项目“三同时”情况的监管;
(六)组织指导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危化处:
(一)组织制定相关行业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专项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等文件,并组织开展实施;
(二)组织重大危险源、主要负责人履职报告和专家检查的相关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
(四)组织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演练;
(五)参与相关行业和领域事故调查处理及应急救援工作;
(六)按规定负责“新、改、扩”建工程项目“三同时”情况的监管;
(七)组织指导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行政服务处:
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职业卫生领域区级行政许可工作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一)负责区职权范围内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等行业从业单位安全准入及许可工作;
(二)负责区权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等相应行业的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审查;
(三)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和备案;
(四)承担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包括: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企业职业危害申报的备案等事项的备案。
执法大队:
受新北区安监局委托,执法大队在新北区范围内以新北区安监局名义行使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行政执法权。具体职权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相关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监察执法工作:
1.行政检查权。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进行检查(复查)、勘验,制作检查(复查)、勘验记录;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对涉嫌物品进行抽样;其他行政检查权限。
2.现场措施实施权。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或隐患,可以责令相对人立即或限期整改或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3.行政处罚权。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通过简易或者一般程序进行处罚,对需要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可以进行保存;对抽样物品需要进行检验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检验;其他为行使行政处罚权而必须的辅助行政行为。
(二)依法在职权范围内牵头组织对全区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三)负责对群众举报、投诉、信访等相关工作的处理
(四)负责对辖区内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