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新北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诚信度评估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常州市新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6日
新北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履行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诚信度评估考核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省安委办《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安办〔2015〕14号)、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常安〔2015〕36号)、区安委会《关于印发<新北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新安〔201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激励约束,促进企业主动履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保安全”转变,建立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实施范围
全区范围内生产、使用、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医药化工企业(以下简称危化企业)。
三、实施内容
(一)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各危化企业根据常州市安监局《关于全面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承诺申报工作的通知》(常安监〔2016〕158号)要求,通过“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申报系统”实施安全生产诚信承诺网上申报及变更申报。
(二)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危化企业有违反承诺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有人员死亡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未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安全总监制度未执行到位的;
3.未按规定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或标准化达标后未能保质保量持续运行的;
4.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
5.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如实记录和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期限内未完成治理整改的,未及时发现并整改事故隐患的;
6.执法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的;
7.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以及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
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的;
8.谎报瞒报事故、未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的;
9.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上述不良信用记录情形的评估要点详见《常州市新北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度评估记录表》(附件1),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管理期限为一年。
对责任事故的不良信用记录,实行分级管理。原则上,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国家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省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一般责任事故的,纳入市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伤人责任事故的,纳入区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国家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省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市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都将纳入区级记录,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从严执法,从重处罚。
(三)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是指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严重不到位的企业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依法从严从重采取行政手段,并向金融、保险及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进行通报。利用全社会的力量制约、督促企业切实、主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入区级管理的安全生产
诚信“黑名单”:一是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二是发生暴力抗法的行为,或未按时完成行政执法指令的;三是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四是无证、证照不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五是经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六是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重大社会不良影响责任事故的;七是经区安监局评估考核记分为60分以下的。
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对发生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管理的期限分别为一年、二年、三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第2次纳入“黑名单”管理起,管理期限为3年。对拟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通过警示告知书(见附件2)提前告知,并听取申辩意见;对当事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予以采纳。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经自查自改后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撤销申请,经整改验收合格,或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再发生不良信用记录情形的,在管理期限届满后提交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统一撤销,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继续保留“黑名单”管理。
(四)安全生产诚信评估和管理制度
组织考评专家,对企业情况进行初次评估,考评专家完成评估后,填写《常州市新北区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诚信度评估记录表》,企业对记录表情况进行确认。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汇总记录表及本年度安全生产其它相关信息根据内部评估考核标准进行记分(满分100分,对照标准加分、扣分),并给予10天整改期,企业在期限内对发现的不符合项完成整改并经专家确认后报区安监局的,对相关项不再予以扣分。最终形成各危化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度年度记分结果,并对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进行评级, 100-90(含)分为一级,90-80(含)分为二级,80-60(含)分为三级,60分以下的列入区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初次评估之后,企业每一年度的诚信度评估由区安监局各职能部门结合上一年度的评估结果及根据本年度日常的检查、许可等工作中所记录、汇总的不良信用记录,再次按照评估考核标准记分,并于下一年度的1月31日前完成再次评估,重新划分诚信等级,提交区安委会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及相关部门公布。
加强分级分类动态管理。重点是巩固一级、促进二级、整顿三级。对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依规停产整顿或取缔关闭。要合理调整监管力量,以“黑名单”为重点,加强执法检查,严防事故发生。对三级单位也应采取相应的执法手段,加强整改力度,及时消除隐患。
(五)建立安全生产诚信报告和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危化企业结合《主要负责人履职报告制度》定期向区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局报告企业及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诚信履责情况,主要内容包括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职业病防治和应急管理及事故处理等方面的情况。
四、评估步骤
(一)初次评估。2017年4月开始,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考评专家对全区危化企业进行评估,填写《常州市新北区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诚信度评估记录表》。初次评估前,企业应对照记录表所列内容,组织内部评估,并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
(二)考核记分。初次评估完成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汇总《常州市新北区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诚信度评估记录表》和本年度相关安全生产信息,根据内部评估考核标准,对企业进行记分。
(三)审核公示。2017年年末,提请区安委会组织对企业的记分情况审核,划分诚信等级,并向社会及相关部门公布。
(四)年度评估管理。初次评估考核后第二年开始,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主要根据“不良信用记录”于每年1月31日前进行再次评估,对部分企业有必要再次开展专家考评的,可再次组织专家参照初次评估方式进行,形成记分结果后提交区安委会办公室,重新划分诚信等级,并向社会及相关部门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重大意义。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是《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五条的基本要求,是通过激励约束机制、调动社会各方力量,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激发其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内在动力的重大举措,是切实强化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有效手段。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和省、市要求上来,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把工作的着力点聚焦到企业本身,把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部署,狠抓落实。
(二)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各部门要把《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国务院和省、市工作部署结合起来,结合各地各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全面部署。要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流程和步骤,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部门要加强督查督办和指导协调,定期通报诚信体系建设进展情况,并将建设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
(三)完善机制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各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和行业领域实际情况,细化激励及惩戒措施,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间的信息沟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工作机制。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探索发展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级机构,逐步开展第三方评估,对相同事项要实行信息共享,防止重复执法和多头评估,减轻企业负担。要加强安全生产诚信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崇德向善、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形成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关爱生命、关注安全,崇尚践行安全生产诚信的社会风尚。
附件:1、常州市新北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度评估记录表
2、常州市新北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警示书
附件1
常州市新北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度评估记录表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安全负责人
地 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企业性质
□生产 □使用 □经营(储存)
从业人数
标准化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序号
评估要点(加“*”项为否决项)
评估方式
企业情况
1.危险化学品单位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相关规定
1.1安全标准化是否得到持续运行
查近年自评报告
1.2是否因安全标准化未运行,被暂扣证书或被撤销标准化相应等级
查标准化证书以及相关公示材料
1.3企业投产一年内是否达到标准化相应等级
查标准化证书
2.危险化学品单位根据不同情形向安全监管部门办理相关相关行政许可或自行组织相关审查和验收的相关规定
*2.1是否存在新、改、扩建项目违反行政许可规定擅自建设的现象
查许可文件和现场情况
*2.2新、改、扩建项目在试生产(使用)前是否按相关规定要求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并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
查试生产(使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材料
*2.3新、改、扩建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是否组织对安全设施验收,且验收合格
查验收资料
*2.4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工企业,是否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查许可证以及评价报告等资料
*2.5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是否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2.6经营危险化学品的,是否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7许可证是否逾期未及时换证,是否存在超范围、擅自变更原材料从事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或将小试、中试转为正式生产未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现象
查许可证及现场情况
2.8是否擅自利用在役工业化生产装置进行新产品试制、生产工艺及配方调试或变更用途,如果是,有几项
查评价、设计等资料以及现场情况
2.9是否擅自变更工艺技术、擅自降低安全等级或减少安全措施,如果是,有几项
2.10是否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相关生产、经营、建设项目等行政许可,如果是,有几项
查相关项目资料以及现场情况
2.11是否按照规定如实进行现状评价报告备案、应急预案备案、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和年报、危化品(生产、进口)登记等
查相关备案、登记证明材料
3.危险化学品单位加强职业病防护的相关规定
*3.1是否存在新、改、扩建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现象
查2012年5月后项目及其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
3.2是否按规定主动、及时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查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报告和申报材料
3.3是否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
查职业健康检查材料
3.4是否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查劳动者岗位信息和监护档案
3.5是否按照规定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
查检测报告
3.6是否按照规定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
查相关设计、评价资料以及现场情况
3.7是否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查评价报告
3.8工作场所是否符合职业卫生要求,如果否,有几处;是否存在严重隐患
查现场情况
3.9是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如果否,有几项,情况是否严重
查个体防护用品台账、职业健康教育材料以及现场人员佩戴和使用情况
4.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4.1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如果否,有几项;是否建立相应机制,有无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监督考核记录
查相关文件材料
4.2是否落实领导带班值班制度;有领导带班值班制度,是否执行,如果否,有几次
查相关制度,对照制度查执行情况
4.3是否按照规定设置公告栏,向员工公示有关安全、职业危害等相关信息,如果否,有几项
查现场公示情况
4.4是否有员工或承包商违章作业,如果是,有几处
查当次现场情况
*4.5 是否有违章指挥、强令他人冒险作业,如果是,有几处
4.6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是否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是否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采取的安全管理措施,是否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查相关协议材料
4.7是否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工作
查报告回执
5、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相关规定
5.1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相关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如果否,有几人次
查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岗位及操作证台账;抽查现场部分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
5.2是否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查相关台账资料
5.3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安全培训
查培训及考核通过证明
5.4是否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按规定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否对从业人员每年组织再教育和培训;是否有安排未经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的情况
查安全教育和培训台账资料,抽查现场部分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情况
5.5是否将被派遣的劳动者纳入从业人员统一管理,是否对其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教育培训
询问企业,查相关材料
5.6接受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是否对其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为其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5.7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果否,有几人次
6.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相关规定
6.1是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查相关制度
6.2主要负责人是否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查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中是否明确主要负责人履行相关工作职责的频次和要求;若明确,对照制度,一年内缺少或者不符合有几次
6.3是否按规定开展全厂和各部门检查以及外聘专家检查
查一年内检查记录,看缺少或者不符合有几次
6.4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是否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是否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如果否,有几项
查隐患信息档案、监控治理效果
6.5是否有事故隐患未按期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如果是,有几项
查隐患信息档案
6.6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是否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是否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是否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是否设置警戒标志,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可以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是否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且暂时难以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的情况下,是否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查隐患治理过程中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
6.7是否按照规定如实、完整记录,并向员工通报有关隐患信息,如果否,缺几项
查相关记录和通报材料
7.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相关规定
7.1是否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是否按照要求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并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查一年内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记录
7.2是否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记录
7.3是否给所有一线员工投保安全生产雇主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险或缴纳风险抵押金
查相应保单或缴纳证明
8.应急管理和发生事故后的报告、处置等的相关规定
8.1主要负责人是否组织编制本单位应急预案并组织评审;预案与新北区政府组织制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衔接
查应急预案及评审资料
8.2应急预案与现状是否一致,如果否,有几处
查应急预案和评价报告等资料
8.3是否按要求开展应急培训教育以及演练(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如果否,有几次;是否对演练效果进行总结评估,如果否,有几次
查相关记录和总结评估材料
8.4是否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否配备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查相关企业文件
8.5是否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是否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
8.6是否根据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如果否,有几项
8.7险情或事故发生后,是否第一时间做好先期处置,及时采取隔离和疏散措施的
查企业内部险情与事故应急处置记录
8.8是否严格落实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加大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问责力度,如果否,有几次
查企业事故问责文件记录
9.建立、建全生产管理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
9.1是否按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如果否,缺少哪些管理制度
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9.2 是否按要求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是否根据本单位特点,分专业、分工艺制定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如果否,有几项
查安全操作规程
10.加强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工艺的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10.1生产经营单位的场所和设备、设施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查现场情况,如果否,有几处,并判断每处隐患风险程度为一般或较高
10.2是否在作业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如果否,有几处;是否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如果否,有几处
10.3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果否,有几项
查相关技术资料和现场情况
10.4是否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或定期检测、评估,如果否,有几项;维护、保养、检测、评估的记录是否齐全,如果否,有几项;维护、保养、检测的记录是否经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如果否,有几项
查相关记录
10.5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是否及时维修或者更新,如果否,有几项;发现的在役设备、现有工艺存在危及生产安全因素的,是否及时改进或者更新,如果否,有几项
查相关记录和现场情况
10.6是否使用国家、省、市、区公布的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如果否,有几项
10.7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如果否,有几项
查相关产品说明书、检测检验报告、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
10.8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是否了解和掌握其安全技术性能,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如果否,有几项
询问企业,若涉及,查相关技术资料和现场情况
10.9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是否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如果否,有几项;是否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如果否,有几项
查现场情况,查检查记录
10.10是否加强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设计、施工和防护,危险工艺是否采用自动控制,危险场所是否实时监测,如果否,有几项
11.严格管理危险物品
的相关规定
*11.1是否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11.2是否有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情况
11.3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是否设专人负责管理;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是否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查相关制度和记录
11.4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是否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11.5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存储设施或者储存数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查评价、设计资料和现场情况
11.6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是否设置明显标志
11.7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是否按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
询问企业,若涉及,查相关材料
12.加强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12.1是否落实重大危险源管理措施,如果否,有几项
查相关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12.2是否按照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
查备案证明
12.3是否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进行检测、评估、监控
查相关文件记录
12.4是否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查预案和告知书
13.安全距离和紧急疏散通道的相关规定
13.1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是否在同一建筑内或与员工宿舍是否保持安全距离,如果否,有几处
13.2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是否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识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如果否,有几处
13.3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如果否,有几处
查设计资料和现场情况
14.加强危险作业安全的相关规定
14.1八大危险作业是否按《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进行作业审批;是否符合规范,如果否,有几项
至少抽查5张危险作业审批表
15.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相关规定
*15.1是否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如果否,有几项
询问企业,查现场情况
15.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是否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合同中、承租合同中是否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如果否,有几项
若涉及,查相关协议或合同
15.3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否按照规定协调、管理、安全检查,如果否,有几项;对发现的安全问题是否及时督促整改,如果否,有几项
若涉及,查相关记录
16.保障从业人员的劳动权利的相关规定
16.1劳动合同是否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的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是否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如果否,有几项
抽查劳动合同,查工伤保险办理情况
16.2是否有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对其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承担的责任的情况,如果是,有几项
抽查劳动合同,抽取现场部分作业人员询问相关情况
16.3是否有因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情况,如果是,有几次
询问安全管理人员
16.4是否有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情况,如果是,有几次
抽取现场部分作业人员询问相关情况
17.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
17.1是否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查企业相关文件
17.2是否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管理工作
查相关聘用协议
*17.3是否按照要求落实安全总监制度
查相关制度,查企业安全总监是否具备相应资格,是否被赋予相应管理职权,是否履行相应职责
专家签名:
年 月 日
企业确认意见:
(公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常州市新北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失信
警示告知书
:
鉴于你单位存在下列情形:
根据《新北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诚信度评估考核办法(试行)》,现对你单位做出安全生产诚信警示,请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落实整改。
你单位有权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常州市新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该权利。
特此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