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参与度,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建设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区范围内,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符合奖励条件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众举报,是指公众通过来信、来电、来访、来邮等途径向环保部门检举、揭发他人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并经环保部门查实的。
举报奖励范围
第三条区环保部门根据举报对象环境违法行为情节轻重及举报人协助环保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情况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四条举报或协助环境保护部门查处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由区环保局核定后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1.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或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
3.向水体排放油类、酸类、碱类、剧毒废液、可溶性剧毒废渣、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4.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5.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6.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转移放射源或从事探伤作业的;
7.在接受环保部门监管中,弄虚作假或者有谎报、瞒报情节严重的;
8.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未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
9.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的。
举报受理程序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均可通过下列任何方式向环境保护部门举报。
1.拨打12369、13961212831环境保护投诉电话(24小时接受举报)
2.通过信函、传真、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书面举报;
3.到区环保局进行口头举报。
第六条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单位名称、违法事实发生地址、基本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以及提供举报人姓名、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七条获得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客观,不得谎报;
2.被举报人必须明确,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人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及违法情况等;
3.举报事项经环保部门查实,必要时,举报人可以指认违法行为现场,协助环保部门进行调查取证。
第八条下列情况不予奖励:
1.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对象不明,如举报内容属综合性污染难以确定具体违法主体和事实的;
2.接到举报时该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环境保护部门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3.举报的违法行为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间内的;
4.举报人不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
5.环境保护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不适用本办法。
举报奖励标准
第九条经环保部门调查核实,举报人举报情况属实,并对被举报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被举报人行政处罚金额5%(最低500元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奖励,其中:
1.经环保部门调查核实,举报人举报情况基本属实,但依法未对被举报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避免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损害后果的,每件给予500元奖金。
2.经环保部门调查核实,举报人举报情况基本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并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举报人参照被举报人刑事罚金数额的5%(最低50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给予奖励,没有被处以罚金的,每件给予500元奖金。
3.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举报奖励方式
第十条环保部门应当在相关举报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决定作出或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举报处理情况和建议奖励金额按程序报送审批核定。
第十一条环保部门在奖金核定后10日内,按照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奖金的,代领人应出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身份证以及代领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并签字确认。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案件,经环境保护部门查实后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按程序对匿名举报人按奖励标准的50%进行奖励;对无法确认匿名举报人真实身份和手机号码的,视为举报放弃奖励。
第十三条一次有效举报中查实举报对象具有多种违法行为的,以最高奖励为限,不累积奖励金额。举报人就同一举报内容分别向区环保局举报的,只奖励一次。
有多个举报人对同一起环境违法行为或环境污染进行举报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环境保护部门受理登记的时间为准。
一个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个被处罚主体,奖励金额按处罚总额计算。
重复投诉的只对第一次举报人进行奖励。
联合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排污企业再次涉嫌违法排污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确属环境违法行为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举报奖励经费根据上一年度全区环境保护罚没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在部门预算中作举报奖励专项支出。该专项支出可滚存使用,财政部门根据支出情况对罚没收入比例作合理调整。
第十五条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管。区环保局应加强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建立有奖举报奖金核发管理档案并将奖金的发放情况报区财政部门备案。由区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对奖励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调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拒不受理举报或受理后不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的;
2.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情况的;
3.在举报奖励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挪用、侵吞、非法占用举报奖励资金的。
附则
第十八条环保部门每年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有奖举报奖金发放、案件查处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新北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2006年5月8日印发的《常州市环境保护局新北分局对举报违反环保法行为实行奖励的(试行)办法》(常新发〔2006〕7号)文件同时废止。
常州市新北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