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北区机关事务管理处:
你单位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报来的《关于常州高新区(新北区)“两馆两中心”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的请示》(常新机〔2016〕5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了加强现代化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满足现代化行政服务的要求,根据《中共常州高新区工委、中共常州市新北区委、常委(工委)会议纪要》(第20期),原则同意你单位申报的常州高新区(新北区)“两馆两中心”(即档案馆、规划馆、行政服务中心、社会管理服务中心)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和初步方案。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
项目位于常州市新北区云河路以南、崇义路以东、长江北路以西地块,主要建设内容为1幢22层(局部4层)综合楼,配套建设地下室,同步实施环境绿化、道路、广场及水、电、气等综合配套设施。项目规划用地面积30276平方米,规划总建筑面积105102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66432平方米,包括档案馆建筑面积38265平方米、规划馆建筑面积5445平方米、行政服务中心建筑面积16546平方米、社会管理服务中心建筑面积4147平方米、数据中心建筑面积1798平方米、辅助用房建筑面积231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38670平方米。
三、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该项目匡算总投资63712万元,资金来源通过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解决。
四、请你单位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抓紧办理各项前期手续,认真做好与相关部门的衔接工作,优化工程方案,落实资金筹措,认真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我局审批。
五、本批复仅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的依据,不得以此进行招投标工作,未经本局批复同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且未履行完各项法定手续,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该项目为依法必招项目,本项目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应依法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按国家计委9号令的规定增设招标专章。
特此批复。
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常州市新北区经济发展局
2016年11月29日
常州市新北区经济发展局 2016年11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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