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你单位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报来的《关于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信息中心改造工程项目的请示》(常新检发〔2016〕9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了加强检察业务全过程规范化、网络化和智能化管理,改善信息化建设条件,根据《关于转发<省发改委关于省电子检务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苏检发技字〔2016〕4号)、《关于启动全省检查工作网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原则同意你单位申报的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信息中心改造工程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和初步方案。
二、项目位于常州市新北区河海中路91号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内,不涉及新增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信息中心改造工程及配套设施设备,具体包括:
1. 机房升级扩容:将原有数据机房和网络机房合并为屏蔽机房,用于单独存放涉密设备;
2. 指挥中心改造:新增一套会议系统和LED大屏系统;
3. 智能化改造及配套设施:布置安防监控,更新门禁设备,整改报警系统,整合车辆管理系统,安置户外大屏;通过实施综合布线,新建一套光纤到桌面的网络,同步配套相应网络设备和网络接口。
三、该工程匡算总投资882万元,由新北区财政资金安排。
四、请你单位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抓紧办理各项前期手续,认真做好与相关部门的衔接工作,优化工程方案,落实资金筹措,认真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我局审批。
五、本批复仅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的依据,不得以此进行招投标工作,未经本局批复同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且未履行完各项法定手续,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该项目为依法必招项目,本项目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应依法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按国家计委9号令的规定增设招标专章。
特此批复。
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常州市新北区经济发展局
2016年12月20日
常州市新北区经济发展局 2016年12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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