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新航置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报来的《关于空港八村安置小区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报批的请示》(常新航请〔2017〕2号)及相关资料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提高住房保障水平,根据《关于明确常州空港产业园(罗溪镇)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常空港工委〔2017〕1号),原则同意你单位申报的空港八村安置小区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和初步方案,并由你单位负责实施。
二、该项目位于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东临罗浮山路、西至孟东路、北依碧春路、南至龙城大道,新增用地面积91340平方米。项目建设16幢17-18层住宅、4幢2-3层商业用房及1幢3层的公建配套建筑。项目新增总建筑面积250779.03平方米,其中地上计容建筑面积192167.03平方米,包括住宅建筑面积182264.17平方米、商业建筑5809.38平方米、公建配套建筑面积3433.48平方米、小区变电所660平方米;地上不计容保温层建筑面积2200平方米;地下停车及设备用房建筑面积56412平方米。同步实施小区内市政、管线、雨污水、路灯亮化、绿化等配套工程。
三、该工程匡算总投资111233万元,所需资金由你单位自筹解决。
四、请你单位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抓紧办理用地、规划、节能等各项前期手续,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认真做好与相关部门的衔接工作,优化工程方案,落实资金筹措,认真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我局审批。
五、本批复仅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的依据,不得以此进行招投标工作,未经本局批复同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且未履行完各项法定手续,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该项目为依法必招项目,本项目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应依法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按国家计委9号令的规定增设招标专章。
特此批复。
(项目编码:2017-320411-70-01-50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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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常州市新北区经济发展局
2017年2月17日
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发局
常州市新北区经济发展局 2017年2月17日印发
共印7份